Page 152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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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可予采用。但是在劳动合同期间没被雇主解雇,或没有解雇




                                      合同的,特别是其它地区防E司令官明令禁止雇佣的人员,不得




                                      雇佣。




                                                  第十一条                             部队长从驻屯地(市、县、旗含新京特别市及




                                     关东州)雇佣少数劳务者时,要向其所在地的驻屯地司令官提




                                      出申请,并在其统制下操作。同时,驻屯地司令官要根据防卫司




                                     令官的规定,按照局部劳动统制计划的要求,决定具体数量及实




                                     施日期,并请求当地的市、县、旗长(包括新京特别市长、关




                                     东州的州厅长官,下同)协助募集。




                                                  按本条雇佣的劳务者人数,可不遵照第八条所定的关东军司





                                     令官指定人数。




                                                  依据本条所做的募集称为驻屯地司令官统制募集。




                                                  第十二条                            防卫司令官补充管区内各部队所需人员(非前




                                     条规定的)时,应根据地方劳务统制计划和部队需要的缓急程




                                     度,做如下处理:




                                                  1.在省内就劳的一般劳务者,由所在省省长负责供出。如




                                     募集人数加上现有劳动人数,超过关东军司令官所定人数时,称




                                     此次募集为防E 司令官统制募集。




                                                 2. 在外省劳动的一般劳动者(包括防卫区相同,但省份不




                                     同的情况) ,可根据格式第一制作一览表,向关东军司令官




                                     申请。




                                                 但在第八条中已报告过的事项不再填写。




                                                 依据本条所做的募集称为中央统制募集。




                                                 3. 技能劳动者的募集、雇佣,不受前面各条限制,按格式




                                    第一制成表格,向关东军司令官申请。




                                                 第十三条                            因紧急任务需要劳动力,又无法按第十一条及第




                                    十二条规定的手续进行时,可接下列情况实行紧急募集。




                                                 1.驻屯地司令官在接到部队长的紧急募集申请时,在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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