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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便于劳务者的供出,募集、雇佣手续等具体事项须按
照"满洲国"及关东州的劳务行政组织及统制法规操作。
七、整理已发行的各项通牒。
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
第一通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为处理从事军需作业的劳务者(日本人
除外,以下简称劳务者)而制定的。
第二条 为在使用、管理及监督上有所区别,特将劳务者划
分为直佣劳务者、直营劳务者及承包劳务者。
1.直佣劳务者,是由军方直接雇佣、使用、管理的劳务者,
军方对劳务者的雇佣、使用、管理等方面负一切责任。
直佣劳务者分为一般劳务者(含附表第一以外的技术工人)
和在附表第-中所列的从事特别工作的技能劳务者(含技能劳
务者的见习要员,以下同)。
下列人员称为常佣劳务者:在同一部队劳动 6 个月以上,成
绩优秀,身体健康,身份可靠,欲长期雇佣的人。
2. 直营劳务者是由军方使用,由劳力供出方雇佣及管理的
劳务者。军方在使用劳务者时,要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还向雇
佣和管理劳务者的业者提供帮助和指导。
3. 承包劳务者是业者按军方的命令雇佣的劳务者,雇佣、
使用、管理等一切责任由业者负担,军方要对之进行监督指导,
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O
第三条 本要领中的防卫司令官除特指外,也包括关东防卫
军司令官隶属下的防卫司令官。但关东防E军司令官属下的防卫
司令官的报告、通报要上报关东军防卫司令官。
第四条 本要领中驻屯地司令官是指大队长以上的驻屯地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