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P. 150

148                                                                  近代史资料








                                                    六、为便于劳务者的供出,募集、雇佣手续等具体事项须按




                                        照"满洲国"及关东州的劳务行政组织及统制法规操作。




                                                    七、整理已发行的各项通牒。







                                                                                                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











                                                                                                           第一通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为处理从事军需作业的劳务者(日本人




                                       除外,以下简称劳务者)而制定的。




                                                    第二条                      为在使用、管理及监督上有所区别,特将劳务者划





                                       分为直佣劳务者、直营劳务者及承包劳务者。




                                                    1.直佣劳务者,是由军方直接雇佣、使用、管理的劳务者,




                                       军方对劳务者的雇佣、使用、管理等方面负一切责任。




                                                   直佣劳务者分为一般劳务者(含附表第一以外的技术工人)




                                       和在附表第-中所列的从事特别工作的技能劳务者(含技能劳




                                      务者的见习要员,以下同)。




                                                   下列人员称为常佣劳务者:在同一部队劳动 6 个月以上,成




                                      绩优秀,身体健康,身份可靠,欲长期雇佣的人。




                                                   2. 直营劳务者是由军方使用,由劳力供出方雇佣及管理的





                                      劳务者。军方在使用劳务者时,要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还向雇




                                      佣和管理劳务者的业者提供帮助和指导。




                                                   3. 承包劳务者是业者按军方的命令雇佣的劳务者,雇佣、




                                      使用、管理等一切责任由业者负担,军方要对之进行监督指导,




                                      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O




                                                  第三条                       本要领中的防卫司令官除特指外,也包括关东防卫




                                     军司令官隶属下的防卫司令官。但关东防E军司令官属下的防卫




                                      司令官的报告、通报要上报关东军防卫司令官。




                                                  第四条                       本要领中驻屯地司令官是指大队长以上的驻屯地司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