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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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49







                                 令官,如果驻屯地司令官职位在大队长以下,其职责由防卫司令




                                 官行使。








                                                                                    第二                 劳务者的募集、统制







                                             第五条                      直佣劳务者的募集要考虑到种类、人数。在驻屯地




                                范围内募集的,要根据驻屯地司令官、防卫地区防卫司令官的计




                                划实施。




                                             但是,募集技能劳务者时,要根据关东军司令官的计划




                                实施。




                                             第六条                      募集直营及承包劳务者时,要考虑到种类、劳动地




                                点和劳务者募集地之间的平衡关系。在防卫司令部的经理部长




                                (关东防卫军管区内各地区的防卫司令官)、关东军筑城部长或




                               关东军经理部长的监管下,由业者实施;在各地区,由各地的驻




                                屯地司令官及防卫司令官实行管制 o





                                            第七条                       防卫司令官要统计管区内各部队下年度所需的劳务




                               者人数,制成格式第一的年度劳务者需求一览表,在每年十一月




                               十五日前上报关东军司令官。




                                            第八条                       防卫司令官要审查管区内各部队各阶段所需劳务者




                               数量,根据关东军司令官的指示,参考各省可提供劳务者的数




                               量,确定省内、省外需提供劳务者数量,制成各阶段劳务者补充




                               计划(参照格式第一)。劳务者补充标准中部分事项要向管区内




                               负责劳务者事务的官员汇报,同时上报关东军司令官。




                                           第九条                       负责劳务统制的官员,要和所在地"满洲国"                                                                                                              (含




                              关东州,以下同)有关机构联系,掌握劳务市场动向和各部队




                              劳动力减少情况,以确保劳务统制的实施。







                                                                           第三                 直佣劳务者的募集、雇佣







                                           第十条劳务者如自愿申请长期劳动,部队长经全面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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