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P. 151
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49
令官,如果驻屯地司令官职位在大队长以下,其职责由防卫司令
官行使。
第二 劳务者的募集、统制
第五条 直佣劳务者的募集要考虑到种类、人数。在驻屯地
范围内募集的,要根据驻屯地司令官、防卫地区防卫司令官的计
划实施。
但是,募集技能劳务者时,要根据关东军司令官的计划
实施。
第六条 募集直营及承包劳务者时,要考虑到种类、劳动地
点和劳务者募集地之间的平衡关系。在防卫司令部的经理部长
(关东防卫军管区内各地区的防卫司令官)、关东军筑城部长或
关东军经理部长的监管下,由业者实施;在各地区,由各地的驻
屯地司令官及防卫司令官实行管制 o
第七条 防卫司令官要统计管区内各部队下年度所需的劳务
者人数,制成格式第一的年度劳务者需求一览表,在每年十一月
十五日前上报关东军司令官。
第八条 防卫司令官要审查管区内各部队各阶段所需劳务者
数量,根据关东军司令官的指示,参考各省可提供劳务者的数
量,确定省内、省外需提供劳务者数量,制成各阶段劳务者补充
计划(参照格式第一)。劳务者补充标准中部分事项要向管区内
负责劳务者事务的官员汇报,同时上报关东军司令官。
第九条 负责劳务统制的官员,要和所在地"满洲国" (含
关东州,以下同)有关机构联系,掌握劳务市场动向和各部队
劳动力减少情况,以确保劳务统制的实施。
第三 直佣劳务者的募集、雇佣
第十条劳务者如自愿申请长期劳动,部队长经全面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