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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51
司令官防区范围内可直接要求驻屯地的市、县、旗长实行紧急供
出;需要补充的劳务者数量超出原定计划时,向防卫司令官申请
紧急补充。
依据本条所做的募集称为驻屯地司令官紧急募集。
实行驻屯地司令官紧急募集时要向防卫司令官报告或通报 O
防卫司令官要将上述事宜通报各有关省省长,并根据情况进
行紧急补充,或按第十二条供出的劳务者替代。
2. 防卫司令官可以第十二条所列人数的 15% 为限,要求防
E 区内各省省长紧急供出 O
依据本条所从事的募集、雇佣称为防卫司令官紧急募集。
进行防卫司令官紧急募集时,可直接向关东军司令官报告 O
依据本条申请(的劳务者)数额一览表,参见格式第一。
第十四条 接收依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所调配或供出的劳
务者时,要向相关的市、县、旗支付一定的募集手续费、集结
费、遣返费等。
第十五条 根据部队长、中央或防卫司令官的统制或紧急募
集命令募集、雇佣的劳务者,在被转派其他部队、其他地区时,
要获得该地区的防卫司令官的批准;向省外转派时,要获得关东
军司令官的批准。
但临时业务援助不在此例。
前条所列的录用转派劳务者的部队长,要将必要事宜通报供
出劳务者的市、县、旗长官。
第四 直营及承包劳务者的获取
第十六条 原则上由业者自行获取直营及承包劳务者。部队
长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业者所需的证明,再分省内(含关东州,
下同)及省外劳动,由业者根据"满洲国"政府(含关东州内
的关东厅,下同)的相关规定实施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