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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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近代史资料
者配备军医、卫生员 O
第三十五条 劳务者因劳务负伤或患病时,应支付疗养费及
休息期间工资 O
另外,疗养两个月后未治愈或继续在自家疗养的,可在发放
探望慰问金后,予以解雇或送回原地。
第三十六条 劳务者因劳务负伤或患病休息期间,按有关规
定发放工资,必要时应支付疗养费。
第三十七条 劳务者负伤或患病后,经治疗身体仍有疾患
者,发放伤残慰问金 O
f且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残,不在此例。
第三十八条 劳务者死亡后,发放遗属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对成绩优秀或在某个方面做出榜样的小组或个
人,以及有善举的劳务者,部队长可发放奖状、奖金。
第四十条 部队长可向-个月内出满勤的劳务者发放满勤
补贴。
另外,如延长劳动时间,需要对劳务者进行宣抚时,可发放
劳动奖励津贴 O
第四十一条 部队长在必要之时,可对劳务者进行惩罚,如
减少工资、减少劳需品、服苦役等。
第四十二条 要为故乡慰问团的来访和劳务者与家乡的通信
提供方便。此外,还要采取必要措施安抚劳务者。
第七 直营及承包劳务者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直营劳务者的使用,按直佣劳务者有关规定;
直营劳务者的管理,按承包劳务者的有关规定。
但是,经关东军司令官批准,在部队长和业者之间的合同上
明确规定管理权限的,可按照直佣劳务者情况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承包劳务者的使用、管理,由雇佣人即业主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