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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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配备军医、卫生员 O




                                                    第三十五条                                 劳务者因劳务负伤或患病时,应支付疗养费及




                                       休息期间工资 O





                                                    另外,疗养两个月后未治愈或继续在自家疗养的,可在发放




                                       探望慰问金后,予以解雇或送回原地。




                                                   第三十六条                                  劳务者因劳务负伤或患病休息期间,按有关规




                                       定发放工资,必要时应支付疗养费。




                                                   第三十七条                                  劳务者负伤或患病后,经治疗身体仍有疾患




                                       者,发放伤残慰问金 O




                                                   f且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残,不在此例。




                                                   第三十八条                                  劳务者死亡后,发放遗属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对成绩优秀或在某个方面做出榜样的小组或个




                                      人,以及有善举的劳务者,部队长可发放奖状、奖金。




                                                   第四十条                            部队长可向-个月内出满勤的劳务者发放满勤





                                      补贴。




                                                   另外,如延长劳动时间,需要对劳务者进行宣抚时,可发放




                                      劳动奖励津贴 O




                                                   第四十一条                                 部队长在必要之时,可对劳务者进行惩罚,如




                                      减少工资、减少劳需品、服苦役等。




                                                   第四十二条                                 要为故乡慰问团的来访和劳务者与家乡的通信




                                     提供方便。此外,还要采取必要措施安抚劳务者。







                                                                         第七                 直营及承包劳务者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直营劳务者的使用,按直佣劳务者有关规定;




                                     直营劳务者的管理,按承包劳务者的有关规定。




                                                  但是,经关东军司令官批准,在部队长和业者之间的合同上




                                     明确规定管理权限的,可按照直佣劳务者情况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承包劳务者的使用、管理,由雇佣人即业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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