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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59
分 类 分 类 例不
7. 从事皮革、 1.制革工
骨制品制造的劳
2 皮革、骨制品制造工
务者
8. 从事木筑草 1.合成板制造工
蔓类制造的劳 2. 漆器工、辘铲工
务者 3. 木型工
1.制粉工
2. 面包工
9. 饮料食品等 3 制糖工
劳务者 4. 烟草工
5. 制冰工
6. 果酱工、装罐工等
1.活字铸造工
10. 从事纸张印 2 排版工
刷的劳务者 3 制版工
4. 印刷工
1.仪器仪表工
1 1.从事精细行
2 其他光学技工、物理技工、相机、乐器、钟表技
|业的劳务者
术工人
12 从事其他行 l 修理工、机械工
业的劳务者 2 玩具生产工等
」
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细则
第一通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关总参→发第
9090 号文件《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 (以下简称要领)中"劳
务管理必需的手续及经理标准"而制定的。
第二条 要领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队伍标识,是指用附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