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P. 161

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59









                                       分                  类                                                                   分                  类                                             例不




                                  7.      从事皮革、                          1.制革工



                                  骨制品制造的劳


                                                                         2     皮革、骨制品制造工
                                  务者



                                  8. 从事木筑草                               1.合成板制造工




                                  蔓类制造的劳                                 2. 漆器工、辘铲工



                                  务者                                    3. 木型工



                                                                         1.制粉工



                                                                        2. 面包工



                                  9. 饮料食品等                              3     制糖工



                                  劳务者                                   4. 烟草工



                                                                        5. 制冰工



                                                                        6. 果酱工、装罐工等



                                                                         1.活字铸造工




                                  10. 从事纸张印                             2     排版工



                                  刷的劳务者                                 3     制版工



                                                                        4. 印刷工



                                                                        1.仪器仪表工

                                  1 1.从事精细行
                                                                        2     其他光学技工、物理技工、相机、乐器、钟表技

                               |业的劳务者
                                                                        术工人



                                  12      从事其他行                         l     修理工、机械工



                                 业的劳务者                                  2     玩具生产工等

                                                                                                                                                                                         」










                                                                               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细则











                                                                                                 第一通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关总参→发第




                              9090 号文件《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                                                                                         (以下简称要领)中"劳




                              务管理必需的手续及经理标准"而制定的。




                                           第二条                      要领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队伍标识,是指用附图第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