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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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53







                              承担。




                                           从事要领第二十条规定的军事运输时,必须有现役军官担任




                              运输指挥官。








                                                                           第六                 直佣劳务者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管理劳务者的部队长为保证管理,必须




                              掌握劳务者情况,并制定必要的书面规则。




                                          第二十五条                                  劳务者的工资,由部队长参照每年度关东军经




                              理部长所列标准制定。为保证各部队之间的平衡,防卫司令官可




                              对前项工资实行统制。




                                          第二十六条                                  部队长可另行制定标准,提高劳务者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务者按性别安排工作时,对于体力低于女劳




                              务者的老幼男劳务者,按普通劳务者的 70% 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                                  因部队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工资照常发放。




                                          第二十九条                                 劳动报国队小队长以上的干部发放月工资,分





                              队长及不在报国队的班长可在工资之外发放津贴。但非工作日按




                             天数扣除工资 O




                                          第三十条                               "满洲国"相关机构的职员,以劳动报国队干




                             部身份,在劳动现场担任指导任务者,要发放所需经费 O




                                          第二十一条                                 劳务者所领工资如大部分需汇给家属时,部队




                             长可通过提供劳务者的市、县、旗公署将款送到 O




                                          劳务者返乡时若需携带大量现金时,可通过邮政储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劳务者的收容场所(含照明、供暖等)如是




                             军队设施,原则上可以无偿居住。




                                         第二十三条                                  劳需中的粮袜由劳务者商店发放,被服等其他




                            劳需物品由防E 司令官统制下的各省劳务兴国会统一筹备,再由




                            各部队配给劳务者。




                                         第三十四条                                 部队长根据保健、医疗及防疫需要,可为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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