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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47
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关总参一发第 9090 号 极秘
昭和 18 年 3 月 22 日 关东军司令部
本细则是根据昭和 18 年 3 月 22 日关总参一发第 9090 号文
件,对昭和 17 年 3 月 20 日关总参一发第 9070 号《关东军处理
劳务要领同细则》进行修改后形成的。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关总参一发第 9070 号文件废止。
制定《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之件下发至所属各部
关总参一发第 9090 号
自昭和 1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上题之件。
昭和 18 年 3 月 22 日
关东军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
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制定要旨
)、为强化劳务者募集、雇佣的统制,应按劳务者类型、数
量的多少,由各地驻屯地司令官及防卫司令官实施统制。
二、每年下达各防卫地区所需军用劳力人数,并就计划内募
集、雇佣的数量向防卫司令官及相关地区省长提出供出的具体
要求。
三、明确劳务者类型,明确管理责任。
四、可进行紧急募集。
五、直佣劳动者的运输按照军事运送标准,由关东军野战铁
道司令官制定并实施计划,同时负责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