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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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5 期
续表
借款名称 借款额 到账额 债权者 债务者 用途 担保 签订日期 期限 利率
吉敦路 铁路建设 铁路财产
915. 80 915. 80 “满铁” 北京政府 1927. 10. 12 工事完成时 9%
借款 资金 及收入
工事材料
洮昂路 铁路财产
104. 40 104. 40 “满铁” 北京政府 及煤炭购 1928. 6. 30 1931. 6. 30 9%
借款 及收入
入金
四郑路 铁路建 铁路财产
120. 00 114. 20 “满铁” 北京政府 1956 5%
公债 设资金 及收入
吉敦路临 铁路
278. 70 278. 70 “满铁” 吉敦路局 1926. 2. 6
时借款 工事费
四郑路 横滨 铁路建设 铁路财产
500. 00 478. 00 北京政府 1925. 12. 7 1956. 5. 1 5%
借款 正金银行 资金 及收入
北京政府国
吉会路预 兴业、
铁路建设 库券 1000 万
备契约预 1000. 00 1000. 00 朝鲜、 北京政府 1928. 6. 18 7. 5%
准备金 元,铁路财产
付金 台湾银行
收入
资料来源:外務省東亜局「対満蒙借款表」(昭和 4 年 12 月)、『各国内外債関係雑件·满洲の部』 (昭和 5 年 8 月)、外務省外
交史料館蔵、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レファレンスコ—ド、B08060992200。
说明:原列表以日元为单位,这里以万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除表 1 所列借款外,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对东北的铁路借款,还有宁安轻便铁路公司借款、“满
蒙”四路预付金、交通部借款、利息借款、本溪湖煤铁公司借款(本溪至碱场铁路资金)以及吉(林)
敦(化)、吉(林)长(春)、洮(南)昂(昂溪)、四(平)洮(南)、沈(阳)海(龙)、北(平)(辽)宁、齐(齐
哈尔)克(山)等铁路的“未收金”借款,总额 1. 376 亿日元,实际到账 1. 354 亿日元。 ①
梳理和解析上述铁路借款,不可忽视其中包藏之祸心:一是明显为营建“满铁培养线”服务,包
括吉敦、吉长、四洮以及“满蒙”四路,均是以“满铁”线路为中心,向东北南部地区各类资源产地或
战略要地辐射延伸。
二是利用借款攫取筑路权和经营权,进而把铁路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 1915 年 5 月,日本在
“二十一条”中强迫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托日本国政府”。 9 月,日本外务大
臣指示驻华代办小幡酉吉“从根本上改订关于吉长铁路协议”。 ② 于是,“满铁”同东北当局重新拟
定借款协议,以 650 万日元借款攫取吉长铁路 30 年“委托经营权”。 又如 1924 年,“满铁”与东北
当局议定,由“满铁”承包洮昂路全长 224 公里的施工,“中国方面不必支付承包款”,而且“承包费
① 外務省東亜局「対満蒙借款表」(昭和 4 年 12 月)、『各国内外債関係雑件·満洲の部』(昭和 5 年 8 月)、外務省外交史料
館蔵、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レファレンスコ—ド、B08060992200。 内中的“未收金”当指铁路集资股份未到位的缺额部分。
② 《日本外务大臣大隗重信致驻华代办小幡酉吉函》(1915 年9 月20 日),《满铁史资料》第2 卷,“路权篇”第2 分册,第48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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