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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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5 期
源委员会之所以能实现钨砂及特矿统制,与赣粤等地方在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钨砂专营是分不开的。
关于民国时期钨业问题,相关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关于 1928—1931 年发生的赣粤钨砂专营风
潮的研究成果更少。 ① 少数涉及此段史实的研究也没有发现 1928—1931 年赣粤两省处于不同时
空、以不同名目所进行的钨砂专营,竞争者竟始终是陈秋安和胡俊两个粤籍矿商集团。 需要探讨的
是,充当“包商”的陈秋安、胡俊等有何特殊背景? 钨砂专营既然有利于统一对外,为何又持续遭到
各方反对,屡次酿成风潮? 各方在专营的博弈中立场和利益诉求有何不同? 它对后来资源委员会
实施的特矿统制有何影响? 探讨这一系列问题,有助于推进民国钨业史和特矿统制研究,对进一步
认识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与市场、商人、地方社会的关系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有独特的意义。
一、 从利济到建兴:赣粤钨砂的初期包办
中国钨矿业兴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到一战末期,趋于鼎盛。 中国钨矿主产区为赣、
粤、湘、桂等省,以赣南最为集中,赣南大庾县(今大余县)西华山有“世界钨都”之称。
1916 年 4 月前后,直隶省迁安县鹦鹉山(又称鸡冠山)已发现钨矿。 翁文灏当时所撰的《直隶
迁安县鹦鹉山钨矿报告》指出:“钨为现行《矿业条例》所未载,鹦鹉山实为吾国第一次有人呈请试
探之钨矿。” 7 月起,矿商、地方当局、陆军部和农商部等各本其权利主张,争议不断。 矿商们参照
②
《矿业条例》关于矿业权申请之规定,纷纷向农商部请领钨矿矿业权。 他们否认钨砂的“军需” 性
质,认为“私法”上“政府与人民”是平等的,故陆军部或政府在开矿上亦无特权;陆军部则以“军需
要品”为由,收回迁安、抚宁两县钨矿,设官矿局开采,将所采矿石运到汉阳铁厂试炼,并要求农商
部宣布钨矿概归“国有”或“国家专营”;顺直省议会认为鹦鹉山系本省“官荒”及“本省公有财产”,
该山钨矿应归“省营”;农商部与陆军部之间对钨矿专营亦存在“军民矛盾”,前者更多地顾虑矿商
利益、《矿业条例》的规定及外国可能的干涉。 到 1921 年,农商部和陆军部共同提出钨砂“商采官
销”计划,不再坚持“官采”,但须“官销”,即垄断钨砂购销。 其时中央权力式微,钨价亦不复一战末
期之高,故此案实未推行。 ③
在赣南,很早就有粤商经营钨业,20 世纪 20 年代中期有人开始包办赣省钨砂。 ④ 粤商陈秋安
最晚于 1918 年已在赣南开办广钜安公司,经营钨业。 1926 年,广钜安向赣南矿税局提出以每担缴
税 2 元为条件,包收赣南东河流域钨砂,因同行反对,最终未成。 ⑤ 新发现的一份毛泽东主持的有
关赣南盘古山(又名仁风山)的社会调查报告中提到,约 1926 年前,“广钜安独自承包,由督军署设
局经收,每年税额,局外不得其详”;国民革命军入赣后,“仍沿旧制,设局收税”。 ⑥ 可见广钜安包
① 有关钨砂统制的问题,前人主要关注资源委员会始于 1936 年的特矿统制。 较早有吴太昌《国民党政府的易货偿债政策
和资源委员会的矿产管制》(《近代史研究》1988 年第 3 期)关于“矿产管制”的研究,较为全面的研究有郑友揆等《旧中国的资源
委员会(1932—1949)———史实与评价》 (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 和林兰芳《 资源委员会的特种矿产统制(1936—
1949)》(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系 1998 年版)。 不过,两书或不涉及 1928—1931 年赣粤钨砂专营问题,或极简略。 肖自力《江西钨
业风潮(1928—1931 年)述论》(《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 年第 3 期)对江西钨业风潮有概述,但未及广东,也未将赣粤两省的钨
砂专营及包商间的争夺联系起来。
② 李学通:《翁文灏年谱》,山东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1 页。
③ 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 3 辑,“ 工矿业”,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95—100、
638—673 页;徐建生《官产官业处置、收归国有取向与民初经济政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 年第 2 期,第 46 页。
④ 参见肖自力《抗战以前广东与赣南钨业的开发》,《江西社会科学》2006 年第 6 期。
⑤ 吴健夫:《赣南钨矿在反动统治时期一页沧桑史》,广州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州文史资料》第 16 辑,1965 年
内部发行,第 84 页。
⑥ 兴国县课题组:《新发现的毛泽东调查报告〈仁风山及其附近〉考析》,《苏区研究》2016 年第 6 期,第 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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