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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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自力  谢圣庚 / 1928—1931 年赣粤钨砂专营风潮及各方博弈


                               走私论罪”。    ①  为保证专营权实现,建兴同样获得一定的钨业行政管理权,建兴总经理程勤在赣粤
                               两省均被委任为钨矿局局长,建兴也自设武装缉私队。
                                   建兴在江西取代利济,意味着陈秋安和胡俊两个粤籍矿商集团正式决裂,从此势成水火,“循

                               环报复”。   ②  陈秋安和胡俊是 1928—1931 年赣粤钨砂专营风潮的中心人物,两人身份极为相似:都
                               是粤人,都是归国华侨,都亦商亦官。               ③  陈秋安曾在铁道部任职,1931 年 6 月任粤省建设厅主任秘
                               书;胡俊当时为广州市政府发照股主任。 从利济转到建兴的梁丽廷也是粤商,在上海等地开办顺利

                               洋行,经营钨、锑出口。         ④  梁丽廷脱离利济另组建兴,已属对利济和陈秋安的“背叛”。 而建兴之所以
                               能取代利济,不仅是因建兴报价比利济高,更是建兴诸人勾结江西官员暗箱操作的结果。                                       ⑤  因此,一
                               年后,当胡俊、梁丽廷等提出专营广东钨砂时,陈秋安坚决反对,陈、胡两大集团为此激烈竞争。
                                   在新旧包办交替之际,旧包商的权利最是模糊。 根据利济公司陈述,其包办由建兴公司接续

                               后,为免除误会和纠纷,即向省建设厅及建兴公司报告其包办期满以前收存未运及在运钨砂情形,
                               “自动请予会查”。       ⑥  但省建设厅及建兴公司立即搜查并扣留利济在各地之存运钨砂,“强行”运沪
                               销售,同时指责利济于承办失效后“抗点”“抗交” “抗运”,实属“怙恶不悛”。                              ⑦  为索回这批价值数
                               十万元的钨砂,利济不断向各上级部门控诉,耗了 5 个多月,也仅由建兴向利济补回每担 5 元了

                               事。  ⑧  对于扣留利济存砂,江西省政府这样解释:利济“系属承办性质,时效一经届满,其一切权利、
                               义务当然随之消灭”,“期限外不能采并不能运”,不承认利济的货物所有权;对于利济声称存砂已

                               预售给外商,省政府和建设厅辩以“显出定章采运事业范围之外,自可置之不论”。                                   ⑨  国民政府农矿
                               部本不赞成赣省“委商承办”的做法,但接到利济投诉后,初则联合财政部通令九江至上海各海关
                               对赣砂外运暂不放行,后又指令发还利济存砂,最后则为利济出具英文证明书,以向外商证明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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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砂已被建兴接管并处置。           0  陈秋安后来坚决反对胡俊在广东的钨砂专营,显然与此教训有关。
                                   赣粤两省政府对建兴的包办亦有监管。 赣省建设厅设有钨矿监理处,规定建兴之收砂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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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适合劳动报酬原则为标准”,其收砂总量 5 年内不得超过 50 万担。                          1  广东同样向建兴派出监理,
                               并规定当矿工、矿商对建兴收砂价有异议时,由建兴根据钨砂市价并扣除运输、税收、管理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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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定新的收价呈请政府核定。             2  但全盘垄断赣粤钨砂经营的建兴,包办运作空间巨大,获利不菲。


                                  ①  《广东建设厅整理钨矿》,《矿业周报》第 60 号,1929 年 8 月 28 日,第 186 页。
                                  ②  吴健夫:《赣南钨矿在反动统治时期一页沧桑史》,《广州文史资料》第 16 辑,第 85 页。
                                  ③  参见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州市志》第 19 卷,广州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58 页;关崇振《华侨青年积极支援北伐
                               战争———回忆在美国组织镜花剧社等情况》,《韶关文史资料》第 8 辑,广东省韶关市政协文史委员会 1986 年编印,第 54—55 页。
                                  ④  宋钻友:《广东人在上海:1843—1949 年》,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73 页。
                                  ⑤  《赣建厅关于赣南钨税事件呈省政府文》,《矿业周报》第 49 号,1929 年6 月 7 日,第10 页;吴健夫:《赣南钨矿在反动统治
                               时期一页沧桑史》,《广州文史资料》第 16 辑,第 86 页。
                                  ⑥  《前办赣南钨矿利济公司代表叶敬之、张济民致农矿部呈》(1929 年 5 月 30 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实
                               业部档案,17 - 24 - 14 - 032 - 01。
                                  ⑦  《江西省建设厅辩明书》(1929 年 7 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17 - 24 - 14 - 034 - 01。
                                  ⑧  吴健夫:《赣南钨矿在反动统治时期一页沧桑史》,《广州文史资料》第 16 辑,第 86 页。
                                  ⑨  《江西省政府决定书》(1929 年 7 月 1 日)、《江西省建设厅辩明书》(1929 年 7 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实业部档案,17 - 24 - 14 - 03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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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农矿部致财政部咨》(1929 年 6 月 7 日)、《农矿部致利济公司代表陈秋安等批(附英文证明书)》 (1929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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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17 - 24 - 14 - 03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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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西省政府致农矿部咨(附整理并发展江西钨矿事业方案)》(1929 年 3 月 2 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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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业部档案,17 - 24 - 14 - 032 - 01。
                                  ○  《建兴公司兼营粤省钨矿简章》,广东省仁化县档案馆藏,仁化县政府档案,002 - A12. 1 - 0379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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