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近代史资料 总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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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德关于邮政事宜的制11 令 43
附录:
00 关税务司: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开设邮政官局,总署奏
准在案。所有章程载明:若寄送内地,即用已设之民局代递,或
系民局将信件交由邮政局转寄,抑或邮政局将信件交由民局转
寄。其内地递寄之信资,应由民局照旧自定自取,与邮政局元
涉。凡民局开在设有邮政局处所,应赴邮政局挂号,领取执据为
凭,无须另纳挂号规费各等语。为此,出示晓谕:凡有民局,均
可于本年八月十五日以前赴关挂号,以便领取上开执据。挂号时
应将本局字号、何年开设、设在何处、局东姓名、籍贯何处、有
分局何处、有何字号代办者、寄递何处、并寄费若干、需时几何
等事,逐一详细报明,以资代寄。再赴关挂号,并无他意,亦毋
庸另纳毫厘费用。即希照办可也。特示。
光绪 年 月 日
海关总税务司'通令第 734 号
邮字第 M 号
事由:拟由江海、粤海两关派华员同文供事出任邮务。
各关税务司诸君:
兹以此令授权江海与粤海两关税务司,避选谙晓英文之华人
青年 21 名(江海关 13 人,粤海关 8 人) ,出任邮政局供事,其
中 1 名将于 9 月赴尔关报到,自 10 月 1 日起上任。此等供事,
其地位将同于征税部之华员同文供事,所享薪傣与待遇亦无不相
同。江梅、粤海两关税务司将赴任供事之姓名等咨会你等,而你
等一候选妥试用供事后,亦应如此详明本总税务司。
总税务司
罗伯特·赫德(签押)
1896 年 7 月 29 日,于北京海关总税务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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