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近代史资料 总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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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近代史资料
照译驻英瑞士国公使来文(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七日) :
为照会事。本大臣本月十三号(五月初三日)文,当蒙察
照在案。兹本大臣接准本国政府来文,内开:总理衙门照会一
件,业经收到,并已转递本国总理铁路、邮政衙门矣。等因。奉
此,理合知会贵大臣,请烦查照。须至照会者。
随总字第二千七十五号
海关总税务司譬通令第 740 号
邮字第 17 号
事由:招请而非命令民局赴官局挂号。
各关税务司诸君:
在通令第 733 号、邮字第 13 号①中,曾令你等招请民局前
来挂号。兹对前令有所增补,故再言之:不必责令民局遵照办
理,亦绝不对无视招请者提起诉讼。如前所云,邮政官局之设
立,意不在与年深日久之民局相竟逐妨害之,甚或扼杀之,乃在
于与之协作,并以扶助兼利用之方式,经办邮政,以期有禅于民
局,有利于大众,亦有益于政府。官局之渐改推广,将充分证明
此点,而违件者则迟早会自愿服从你等之要求。
总税务司
罗伯特·赫德(签押)
1896 年 8 月 31 日,于北京海关总税务司署
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第 743 号
邮字第 18 号
事由:中国之有限加人邮会一事,业经瑞士政府通咨各国。
① 见本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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