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近代史资料 总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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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译驻英瑞士国公使来文(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七日) :



                                                   为照会事。本大臣本月十三号(五月初三日)文,当蒙察




                                      照在案。兹本大臣接准本国政府来文,内开:总理衙门照会一




                                      件,业经收到,并已转递本国总理铁路、邮政衙门矣。等因。奉





                                      此,理合知会贵大臣,请烦查照。须至照会者。




                                                                                                                                                          随总字第二千七十五号






                                                                                      海关总税务司譬通令第 740 号




                                                                                                               邮字第 17 号








                                                   事由:招请而非命令民局赴官局挂号。



                                      各关税务司诸君:




                                                   在通令第 733 号、邮字第 13 号①中,曾令你等招请民局前




                                      来挂号。兹对前令有所增补,故再言之:不必责令民局遵照办




                                       理,亦绝不对无视招请者提起诉讼。如前所云,邮政官局之设




                                       立,意不在与年深日久之民局相竟逐妨害之,甚或扼杀之,乃在




                                       于与之协作,并以扶助兼利用之方式,经办邮政,以期有禅于民




                                       局,有利于大众,亦有益于政府。官局之渐改推广,将充分证明




                                       此点,而违件者则迟早会自愿服从你等之要求。





                                                                                                                                                  总税务司



                                                                                                                                罗伯特·赫德(签押)



                                                                                                   1896 年 8 月 31 日,于北京海关总税务司署








                                                                                        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第 743 号



                                                                                                                邮字第 18 号







                                                    事由:中国之有限加人邮会一事,业经瑞士政府通咨各国。












                                                 ①  见本文前。























                                                                     JAju                       u       h 咱是ι-,,): '~川                             pW 盐、zrfd注qßji这幸运立法?                                  叫     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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