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近代史资料 总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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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德关于邮政事宜的世11 令                                                                                              51








                                   各关税务司诸君:




                                                通令第 733 、邮字第 13 号,关于民局须经挂号事,巳伤遵




                                   在案。兹须札知你等,造册处税务司兼邮政总办葛显礼先生将提




                                   供挂号凭单(并附所需了解之事项) ,以便发给民局之在本月 1




                                    日以前挂号者。你等务必注意,此类挂号凭单附带有邮政官局总




                                   则(参见"通令第 706 、邮字第 7 号" )之节录,亦即从专对民




                                   局、惮令遵循之规条中所引用者。在颁发每件挂号凭单时,均应




                                   尽心竭力向领单者作如下说明:




                                                 (1)备此附录之目的,在于使民局略知彼等应代邮政官局




                                   所办之事,应如何与后者建立联系,以及邮政宫局将代民局所办




                                   之事。




                                                 (2)           除上项任务( 1 )之外,民局应照旧或任便经营其




                                    业务。                                                                                                                                                                           ‘




                                                 (3) 嗣后,邮政官局将公布较详细之规条及章程,并以其




                                    抄件供与各民局。此外,




                                                 (4) 我等无意损害或取缔民局,唯欲承认、扶助,并与之




                                    协作,以期有禅于民局,有利于大众,亦有益于政府。而民局所




                                    取之上策,则应是互惠与友爱。




                                                                                                                                                总税务司




                                                                                                                              罗伯特·赫德(签押)



                                                                                                 1896 年 10 月 9 日,于北京海关总税务司署


          飞(刊



                                                                                     海关总现务司暑通令第 754 号




                                                                                                              邮字第 20 号
          131






                                                  事由:如何办理口岸之间、口岸与香港并外洋之间邮件。




                                     各关税务司诸君:




                                                  1.目前埠际之转运总包,系按如下准则正在筹办:各轮船




                                      公司应接收、承运、递送凡经邮政官局交付其船之邮件,而不但
























                                                                        干,运主;过 J士                生 j jp: 运吉布                                i气;但也 ifu该放了去没边是运必 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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