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近代史资料 总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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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近代史资料
括外国邮局或民局递交转运者,但现对公司所属国(领事所设)
之邮局请其代送者,不得拒绝运带。各公司既然如是承运邮政官
局之总包,作为酬报,则应于年底予之一笔款项,其数相当于同
年此类公司请领特发准单所付规费之半。
2. 为付酬金之故,今后对交纳特发准单费之公司,必须细
心加以记录。
3. 普通沿海轮船,其在香港与中国各口之间捎带总包者,
近日将为此颁发特别训令。自下,鉴于此类总包系由英国邮局及
其代办分局交船发运且自行提取,故你等不必予以干涉。
4. 至于递达及寄出上海与天津之外洋总包,其运送系赖美、
英、法、德及日本邮船之往来于外国各口者, ~j下只须一言即足
矣 O 该总包可照旧收发,你等不得拆功之。但有关在会各国寄交
你等代为投送之邮件,在日后之通令中将有特别切fI条. f卑伤
遵守。
总税务司
罗伯特·赫德(签押)
1896 年 12 月 9 日,于北京海关总税务司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