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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第 737 号
邮字第 15 号
事由:华文公函拟专由总理文案税务司转递,并须付纳资费。
各关税务司诸君:
顷接总理衙门大臣札,内称意欲尽量利用邮政官局,故而现
拟开始赖其传递官书。我于申复时释明:在来年之前,官局元以
承办此事,但其间可令海关寄信局负责转递公文袋等。兹伤令你
等遵照以下有关规条行事。
1.由总理衙门送交官局之公函类,应由总理文案税务司以
装有内容提要并附收据之封套转变你等,该收据应由你等签字画
押并注明日期,然后退回总理文案税务司;对于有待传递之公
函,你等应指令尔邮政司事加盖戳记,然后即速而稳妥发往目的
地,或收信处。
2. 由海关道或海关监督送交你等代转之公函类,应由尔邮
政司事盖戳,并以装有内容提要且附收据之封套递送在京总理文
案税务司,其人则将退回收据而代递该函。
请注意:经由你等递寄之此类函件,其资费皆须由海关监督
按结①支付。是故,邮政司事在此类信件加印时,应将该函及其
邮资登入关道之邮资胀簿。在京亦应遵循同样之手续,丽由总理
衙门付纳邮费。
总税务司
罗伯特·赫德(签押)
1896 年 8 月 10 日,于北京海关总税务司署
① 三个月为一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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