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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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3 期
                          每年从鸭、浑两江运抵安东的木材约为 100 万连,价格约合 300 万元。 其中由公司经营的
                      部分,包括生产、销售约占两成,余下部分悉归料栈经营。 公司拥有 300 万元资本,而所有料栈
                      的资本加起来不足 50 万元,故公司实际上是以料栈 6 倍以上的资本量经营着料栈 1 / 4 的业务
                      量。 换言之,按等量资本计算,目前公司仅经营着料栈 1 / 24 的业务量。 公司真正意义上的经

                      营行为,亦即木材业务,每年利润不过 1 万元左右。 因此,公司的薪资、餐费等营业支出,以及
                      数额虽不大但形式上不可少的利润分红,真正仰赖的是每年约二十多万元的买回收入。 公司
                      今日得以生存,靠的不是经营性质的业务,而是类似于某种课税行为的买回制度,由此可知公
                      司在鸭、浑两江林业中居于何种地位。                 ①


                      “买回收入”,乃公司对流域产材的收买权的衍生物。 1909 年夏,在当地料栈与木把的抗议下,
                  公司对其收买权进行了调整,允许非公司所有的产材,其所有者在向公司交纳产材售价的 11. 89%
                  作为“买回木价”后,可以“买回”其产材自行销售。                     ②  从公司的角度,买回木价的征收或可被视为
                  一种凭借不平等条约特权对其他生产者(即在公司相关业务范围以外从事生产活动的料栈与木
                  把)的“收租”行为,无须投入经营成本,更不存在任何风险,可谓净收入。 但从料栈与木把的角度,
                  这相当于一部分的投资或劳动所得被公司无偿占有。 1914 年,吉田茂在给外务省的报告中坦言:
                  “买回者,不过是把头产出的木材在抵达安东市场进行交易之际,公司以买回手续费的名义征收的
                  一种流转税而已……中国官民对公司的不满,其主因在于,公司在观感上成为木税局之外的另一个
                  征税机关。”     ③
                      按照日本政府的定位,公司肩负着谋取经济利益(“利益之获得”) 与实现势力扩张(“日本人
                  对满蒙发展第一线之营造”)的双重经营任务。                    ④  但就各项业务的经营效果而言,公司已难以做到
                  兼顾谋利与扩张。 在 1911 年末的资产核算中,公司已累积 38 万元(相当于注册资本的 12. 7% )的
                  不良资产,具体包括滞留木材的折价、难以收回的对把头贷款、难以收回的产材销售尾款等项,其中
                                                                     ⑤
                  15 万元已被定为亏损。 公司当局计划在常规公积金之外 ,另行设立 11 万元左右的“欠损准备”
                  公积金,以作为冲抵预期亏损的准备金。 但这样一来便会影响决算利润与分红,因而遭到日本外务
                  省反对,最终只批复 3 万元的公积额度。                ⑥  因此,以牺牲利润为代价的经营策略是不能被日方接受
                  的,这就导致公司管理者缺乏扩大业务规模的动力。 因为木材生产活动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是无法
                  规避的,而与料栈所具有的社会资本灵活进出机制不同,公司经营资金的来源非常单一且相对固
                  定,即创办之时的 300 万元注册资本,一旦损耗完毕就只能倒闭。 在风险高且获利难的经营业务屡
                  屡碰壁后,公司又无法选择撤资退出生产领域以保全资产———这意味着日方主动放弃条约特权,为


                     ①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Ref. B09040875400(第 473—474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十二巻( E -
                  4 - 2 - 1 - 2 01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按,“连”是当时鸭绿江木材的长度计量单位。
                     ②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70300(第 146—148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六巻(E - 4 -
                  2 - 1 - 2 006)(外務省外交史料館);「鴨江木材価格協定」、『読売新聞』、1909 年 7 月 11 日、2 頁。
                     ③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77200(第 211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十五巻(E - 4 - 2 -
                  1 - 2 015)(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④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Ref. B09040885100(第 44—45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二十五巻( E -
                  4 - 2 - 1 - 2 025)(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⑤  按照规定,公司每年“以赢利百分之五为公积”。 《中日合办采木公司办事章程》,王彦威、王亮编辑:《清季外交史料》第 8
                  册,第 3818 页。
                     ⑥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74000(第 16—17、37、45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十巻(E -
                  4 - 2 - 1 - 2 010)(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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