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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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磊 / 鸭绿江采木公司与日本对东北林业生产的殖民介入(1908—1931)

                               ①
                  森林的采伐权 、鸭绿江支流浑江森林的投资采伐权以及鸭绿江流域全部木材的收买权。                                          ②  公司
                  总局设于安东;在上游林区设置长白府、帽儿山、通化三个分局;在沿江的怀仁、羊鱼头、浑江口、马
                                                                                     ④
                  市台、沙河镇、六道沟与大东沟等处设置分所。                     ③  为了在不违反条约规定 的前提下实现垄断控
                  制,日方表面上维持两套平行的人事班子(日方文件称“两头组织”或“重复制度”),实际上却将公
                  司实权把持在己方职员之手,“公司的业务其实基本上由日方职员处理,中方职员不过是充数而
                                                                                       ⑥
                  已”。 ⑤  按照日本政府的设定,公司归外务省监管,由驻安东领事兼任监理官 ,借用 1921 年日本
                  大藏省的说法,即“在表面形式上,采木公司由中日两国派员设局、招商办事,两国选任的理事长各
                  自独立,分别代表本国利益,协力经营公司。 但究其实质,却并不如此,公司一切经营事务皆处在外
                  务省的监督之下,换言之,经营的策源地在外务省,本邦理事长可被视为由外务大臣监督下的一名
                  事务官”。    ⑦
                      基于日本政府的经营计划,公司的具体经营方针是,推行直营采伐业务(在鸭绿江干流)与投
                  资采伐业务(在鸭绿江干流与浑江),通过业务的完善与推广,逐步淘汰既有生产模式下的“料栈—
                  木把”资本关系与“把头—木把”劳动组织,排除当地的料栈势力与把头势力,将木把直接纳入公司
                  经营范围,从而彻底控制木材生产。                ⑧  由于公司开业之初经营基础不足,如果贸然贯彻其经营特
                  权,在公司相关业务范围以外禁止料栈与木把的活动,将会使木材产量锐减,不利于其对流域产材
                  的收买权的实行。 公司首任日方理事长桥口正美决定,在产出木材必须归公司统一收买的前提下,
                  允许“任何人从事采伐、运木与流筏”与“料栈向把头、木把贷给生产费用”。                                ⑨  这意味着,鸭绿江流
                  域的森林资源对料栈与木把仍是开放的,他们可以自由从事木材生产活动。 由此,鸭绿江木材的生
                  产领域出现多个生产主体同台竞争的局面。
                      直营采伐业务,指公司以承包制的形式,沿用既有生产模式下的生产流程、劳动组织与资本关
                  系从事木材生产的一种经营活动。 字面意思的“直营”,或应指直接雇佣劳动者,“劳动报酬按日或
                  按工作量结算,经营者全程实行严密之监督”,而公司所谓的直营采伐业务,其实是将木材生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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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外包给独立的承包人,按照作业量结算。                   0  在给日本外务省的报告中,公司当局曾道出不得不如

                     ①  按照条约规定,其采伐权范围以鸭绿江干流“帽儿山(头道沟)至 24 道沟距江面 60 华里为界”,但因技术限制未能完成测
                  界。 《中日合办采木公司章程》,王彦威、王亮编辑:《清季外交史料》 第 8 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3819 页;JACAR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77300(第 338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十五巻(E - 4 - 2 - 1 - 2 015)(外務
                  省外交史料館)。
                     ②  『鴨緑江森林及林業』、鴨緑江採木公司、1915 年、119—160 頁。
                     ③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90200(第 101—103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業務報告関係
                  第四巻(E - 4 - 2 - 1 - 2 - 1 004)(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④  按照规定,公司的理事长“由中、日两国各派一人”,其余职员“人数务须令两国人相等”。 《中日合办采木公司章程》,王
                  彦威、王亮编辑:《清季外交史料》第 8 册,第 3818 页。
                     ⑤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80300(第 50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十九巻( E - 4 - 2 -
                  1 - 2 019)(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⑥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68300(第 93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四巻(E - 4 - 2 - 1 - 2
                  004)(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⑦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83700(第 34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二十三巻(E - 4 - 2 -
                  1 - 2 023)(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⑧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69600(第 220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五巻(E - 4 - 2 - 1 -
                  2 005)(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⑨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9040869300(第 77 画像)、鴨緑江採木公司関係一件  第五巻(E - 4 - 2 - 1 -
                  2 005)(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  『鴨緑江の木材と満洲に於ける木材事情』、安東商工会議所、1931 年、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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