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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约谈判记录(第 10- 41 次) 71
之劳,甚为有益。
吕、伍云:其意谓征收税捐或买别人新创之物则可,若仿效
则不可乎。
美使云:是。
吕、伍云:此款施之于贵国则易,施之于敝国则难。盖禁止
中国人民仿效新法,目下实有难行之处。
美使云:商标一节,贵大臣已经应允。
吕、伍云:商标业已应允,但贵国所制造之货,中国人民可
以照样制造,但不得擅用该货之商标而己。
美使云:此第十款与版权专利一款,其用意相同,何不
见允?
吕云:本大臣难以从命。本大臣前与盛宫保已详细奉告此
事,万难照准。
美使云:贵国人民乐偿人之工资,不欲亏负,久已闻于天
下 O 夫心思运动之工与手做之工同一工耳。手做之工则乐于偿
给,独心思运动之工则反吝与,有是理乎?
吕、伍云:敝国人目下不能新创各物,故不得不仿效他人
之物。
美使云:英、德各国无不准专利者,彼此以文明之礼相待,
本大臣之所求并非过于文明之国之所求。
吕、伍云:如若不许中国人民仿效新创之物,则敝国当借材
异地以教之。候中国制造大兴以后再议此款不迟,且英、日约内
无此款也。
美使云:前礼拜六贵大臣付来之信,本大臣定必电致敝政
府,如贵大臣不允专利,则电文内亦必须详入,似不甚好看。
吕、伍云:如贵大臣允诺缮明该节暂不施行,候中国人民有
能新创各物时,然后颁行此例,或者尚可商量。
美使云:难以从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