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近代史资料 总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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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近代史资料
吕、伍云:英、日二国知敝国人民不能新创各物,故不将该
节列入约中。
美使云:夺人财产有干例,禁效别人新创之物而不补偿,与
夺人财产何异?如抢夺钱财则谓之犯科,抢夺人之心思脑力则以
为是,天下焉有此理?假如余新创一笔,贵大臣可买此笔,然不
能照样制造此笔也。
吕、伍云:仿效何妨,但不能同商标而已。
美使云:前礼拜六付来之稿望贵大臣留意末节。
吕、伍云:本大臣并未更改。
美使云:筹款一事,贵国可称东方之巨壁。
吕、伍云:实因与制造军械有碍,故本大臣不能应允。
美使云:禁止军械入口,不过纸上空谈其事,实未施行。
吕、伍云:中国官员均照约办理,此款暂时停议。
美使云:本大臣今明白贵大臣之意矣。本大臣所云专利者并
非禁止仿效者也,不过仿效者须偿其专利之钱财而已。如贵国欲
效别国新创专利之军械,亦必须偿其费而后可。况专利→事,并
非永远,只要已过年限,便可仿效。从前有专利之各物,今已多
有期满者。
吕云:本大臣记忆去年八月十八日曾与贵大臣论及此事。
美使云:所论极少。本大臣为版权一事被谤不少,今贵大臣
允诺余言专利一款才是。
吕、伍云:政府有训条不以此款为然,未便轻议。
美使云:前议版权勉从贵大臣之意加添末节,此事敝国颇不
以为然。若贵大臣允专利能如本大臣允添版权末节一样,则本大
臣感甚。请礼拜五再议可也。
第二十一次 三月二十七日
美使云:第七款前议未妥,今日当接议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