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抗日战争研究》2020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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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研究                   2020 年第 4 期


    时政府出资 1250 万元,是在日本协助下,由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日本兴业银行筹措的 1250 万日
    元贷款(纸币 900 万日元,现银 350 万日元)。 另一部分资金由华北八家银行分摊,分别为:中国银行

    450 万元;交通银行 350 万元;大陆、金城、中南、盐业和河北省银行各 80 万元;冀东银行 50 万元。                                                    ①  由
    于华北八家银行对日方不予合作,日本遂将视线转向天津英法租界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之存银。
    但由于英法租界的反对,日本未能获取这笔白银。                                 ②   因此,联银券的准备金实际上较为匮乏。
          为实现货币管控,伪华北临时政府宣称联银券为华北唯一的合法货币,禁止或限期使用除联银
    券之外的其他货币,收兑华北地区原有的各种杂币。 1935 年法币改革之后,中央、中国、交通三行
    发行的货币均是国民政府承认的合法货币。 1937—1938 年,法币成为华北的主要货币,在华北流
    通的中央银行纸币为 6508   3 万元,交通银行纸币为 8004   5 万元,中国银行纸币为 16485   77 万

    元。  ③   据统计,法币在山东、河北、北京、河南、山西五地所占比例分别为 84% 、77% 、67% 、73% 、
    16% 。 除法币之外,华北地区还有各种商业银行、地方银行、外国银行发行的纸币,货币环境十分复

    杂。 华北地区流通的钞券包括北方券和南方券。                                 ④   截至 1938 年 4 月,华北旧通货中北方券的流通
    额为 29351   5 万元,南方券的流通额为 4461   1 万元。                         ⑤  1938 年 3 月 11 日,伪华北临时政府发布
    《旧通货整理办法》和《取缔扰乱金融办法》,其中《 旧通货整理办法》 规定在华北流通的中国银行
    及交通银行纸币、河北省银行及冀东银行纸币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禁止流通。 无华北地名
    的法币及其他各种私立银行钞券限期三个月内禁绝流通。 为配合这一货币政策,伪华北临时政府
    还规定纳税必须使用联银券,“ 凡一切租税课赋及对于政府一切缴纳之款,均以国币( 联银券) 支
    付”   ⑥ ,旨在将法币从日本占领区驱逐出去,使联银券成为具有政治攻击性的战时武器。
          但实际上,联银券发行之初流通地域十分有限,法币回收状况亦不容乐观。 以青岛为例,1938
    年 4 月 8 日“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青岛分行” 成立之后,联银券在青岛发行额逐月增加,1938 年 4 月
    末为 80   2 万元,5 月末为 222   8 万元,6 月末为 490   7 万元,8 月初则增至 600 万元以上。 但与此同
    时,青岛收回法币仅 140 万元,其中中国银行券占 50% 、交通银行券占 25% 。                                            ⑦   放眼整个华北,截至
    1938 年底,华北敌伪吸收法币仅有南方券 540 万元、北方券 266 万元。                                     ⑧
          针对这种状况,伪华北临时政府发布了法币贬值和禁用的规定。 第一次法币强制贬值措施于
    1938 年 8 月实施,伪华北临时政府限令华北法币贬值 10% ,即强制将法币以 9 折使用。 1939 年 1
    月,伪华北临时政府进行第二次强制贬值,宣布法币再贬 30% ,且以法币为基准所签订的现存合同
    应全部变更为以联银券为基准。 1939 年 3 月 10 日起,法币在华北全面禁止流通。                                                  ⑨   此后,伪华北
    临时政府发布《币制统制规程》和《禁止旧通货流通警察取缔实施办法》,在北平、天津、青岛、烟台、
    威海卫等日军控制的城市实施,禁止法币流通,强迫民众使用联银券,并动用武力强制收缴法币,在




        ①   『大陸の通貨建設』、15、17—18 頁。
        ②   参见周祖文《抗战时期平津存银问题:中日英三方的角力》,《抗日战争研究》2016 年第 1 期,第 96 页。
        ③   戴建兵:《金钱与战争———抗战时期的货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82 页。
        ④   北方券指的是北方地名钞券,包括法币北方券、河北省银行及冀东银行纸币。 法币北方券即印有天津、山东等北方地名
    的中国银行、中央银行钞票。 南方券指的是南方地名钞券,包括法币南方券和其他商业银行钞券。 法币南方券即印有南方地名的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钞票。 参见戴建兵、申玉山《抗日战争时期华北经济研究》,团结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84 页。
        ⑤   平竹伝三『興亜経済論(蒙疆·北支篇)』、186、183—184 頁。
        ⑥   《旧通货整理办法》(1938 年 3 月 11 日),居之芬主编:《 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掠夺和统制———华北沦陷区经济资料选编》,
    第 950 页。
        ⑦   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青岛市志·金融志》,新华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96 页。
        ⑧   戴建兵、申玉山:《抗日战争时期华北经济研究》,第 98 页。
        ⑨   「中國聯合準備銀行に就いて」、金融研究会編『金融資料』第 26 号、1942 年 3 月、37—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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