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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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国史廊寃           2020年第4期


               “董康,一个对传统法与现代法有着相当理解和体悟的法律人,其前后思想的转折,或许可看作近
               代中国的法律改革,在继受西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经由一个法律专家的反思,进而做出
               的扬弃与选择”,以至于“现代西方最新的法律思潮,中国传统的礼教,曾在其思想深处取得共容,
               他试图去协调,去兼容”,但是现实中的最终抉择是“旧传统战胜了新思潮”。①这一评价直指董康
               思想的历史局限性,但忽视了董康本人寻求其与“新思潮”平衡与融合的那一面&事实上,此处并
               不存在“战胜”的问题,亦不存在“压倒”的问题。还有学者敏锐关注到,董康在晚年重新审视中国
               法制的西化路向,强调情、理、礼教、习惯等因素对建构中国法治之重要性,推崇通过礼教与法律维
               系中国现存的社会秩序(而不再是早年主张的“用法律来改造中国社会”)。无论是新旧,还是东
               西,抑或礼法,都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处于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状态。所谓
               “新旧”是后世研究者回望那段历史所用的分析语词,但是历史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都要复
               杂得多,至少是“新中有旧,旧中有新”,而不应把历史人物简单化。②本文欲进一步深化以上所探

               讨的问题:(1)董康法律思想中的“新”与“旧”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董康如何处理这一组关
               系?(2)在董康法律思想中,立法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法制是应宗本社会还是应改造社会?
                   此外,学界还有一些关于董康的法律思想的研究③,但研究者往往忽视董康后期法律思想中的
               主线,或者不能将主线提炼出来,无法将董康法律思想转型之后的刑事立法思想与民事立法思想统
               一在一个框架之中。尽管研究者已敏锐地发现董康法律思想中“新”与“旧”这一对相对的词汇具
               有重要意义,但对其所言的“知新一温故”的主线重视不够。
                   在此须做出一个界定:本文将董康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以“法理派”或“沈派”④闻名时的法律思
               想称为“董康前期法律思想”;将董康从民初到20世纪30年代明确提出“知新一温故”理念期间
               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从感性层面出发规复旧制思想以及转向英美法制思想)称为其“中期法律
               思想”或者“过渡期法律思想”,此间其法律思想特征主要表现为不甚稳定,且缺乏成熟的整体性
               表达;而本文所指“董康后期立法改革思想”,是指从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这一时段内,董康
               对于清末修律教训与民国社会现实进行深刻反思后,以“知新一温故”为指导原则,对于立法工作
               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法律思想。尽管这一时期基本对应董康60-80岁的人生阶段(大致是其人
               生的“晚年”),但是本文仍希望突出与其“前期” “过渡期”法律思想的分野,故使用“后期”概
               念。⑤在此期间,董康明确提出“知新一温故”的成熟论断,在其论文、日记、呈文中均有呈现。可
               见“知新一温故”这一理念对董康后期法律思想有重要影响,甚至占据主导性的地位。本文认为,



                  ①  陈新宇认为:“就其思想而言,曾有?向左转,向右转'的巨变:晚清时期,乃?法理派'健将之一,书生意气,锐意改革;而政
               体更迭,知天命后,却趋于保守,进而否定当年之主张,希图回归旧制陈新宇:《向左转?向右转? ——董康与近代中国的法律改
               革》,《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38—39(49页&
                  ②  参见李在全《司法官视野中的近代中国法治:路向与功用——以董康、许世英为中心》,《福建论坛》2008年第8期&
                  ③  其中,对董康的法律思想有较多研究成果的是华友根(《董康的刑法思想与近代法制变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
               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评董康的刑法思想》,《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董康与近
               代中国立法》,《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
                  ④  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6页&蔡枢衡在该书中评论道:“和沈家本同时的董康氏,遇有机会,
               即便站在反沈派的立场作主张
                  ⑤  应当注意的是,清末修律、“礼法之争”期间,董康时值40岁前后,对应人生阶段大致是“中年”,在其法律思想变动过程中,
               对应为“前期”或者“初期”&本文选取“前期”“后期”而非“中年”“晚年”的表达方式,正是为了突出其法律思想的变动分期,而非年
               龄阶段分期&陈新宇将董康的法律人生划分为四个阶段(少年得志1867—1901,晚清法律改革的黄金十年1902—1911,壮志未酬
               的民初岁月1914—1926,晚景1927—1948"。事实上这个划分模式中“晚景”一节划定较为粗略,尚可进一步细化&李在全在论述
               过程中采用“早年”“晚年”的划分模式&本文将董康法律思想细化为三个时期,即“前期”“过渡期” “后期”,分别对应晚清修律时
               期、民初至1941年、1941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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