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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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舟祺/ “知新一温故”:董康后期立法改革思想新论


                  实,因为英美法制与清末移植的欧陆法制“新传统”多有抵牯,甚至凿柄圆方。所以,董康的法制改
                  良方案并非将近代移植进来的德日法制全盘推倒重来,亦非全盘采用英美法制,而是采取一种“理
                  性的折中与调适”,“即调剂大陆制与英制之间为有统系之英制也”①,其中英美法制又是我国合理
                  旧制的正当性证明,换言之,即调剂新趋势与旧传统,亦即“知新一温故”是也。
                      在董康的法律思想中,“温故”和“知新”两个词汇有两种组合模式,亦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
                  想:(1)“温故一知新”,此短语的意涵完全符合古代经典《论语(“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的表
                  达,即通过对固有知识的反复研读温习,可以从中获取全新的知识,其内在逻辑为“正因温故,方得
                  知新”,即“知新”是“温故”的结果。在董康的论述中,“温故一知新”这种常规提法相对较少,有时

                  候也可等同于“知新一温故” ;(2)“知新一温故”,在对新知识(西学、新制)有所研习、实践与体悟
                  之后,判定新的知识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的矛盾之处,再折返至传统中寻求合理因素,加以矫正
                  或者补全新知识及其实践的不适或者不足,其内在逻辑则是“已然知新,还需温故”,即“温故”是对
                  “知新”的补充与调适。这层含义则是对“温故知新”传统意涵的全新诠释,而“温故”之后的“再知
                  新”则是圣人古训,乃题中应有之义,自然无须多言,而这种自创的“知新一温故”提法反而较多。
                  从整体来看,在董康的法律思想中,“知新一温故一知新”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螺旋上升结构。而此
                  处董康所进行的第二次“知新”,则不复是“再度通晓世界新趋势”此类停留于表象的“知新”,而是
                  在“温故”基础上、按照孔子“温故知新”模式进展的自然逻辑延伸,即进一步谋求“新” “旧”达到一
                  种新的平衡状态,从而将新制度与旧经验安置到一个更加符合社会现实需求的框架中。由是观之,
                  “知新一温故”是董康后期反思法律改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论与总括性原则。
                      具体而言,在转向传统旧制之前,董康已经意识到德日法制的僵化冗繁的特点,并致力于推
                  广英美法制。虽然董康无法摆脱知识结构与时代环境的局限性,但其法制改良思想的转向已然
                  标志民国法律人群体中出现法制改良的“自觉者”,主张改变单纯继受欧陆法系的状况,转向有意
                  识地借鉴部分英美法制和恢复部分传统法制;而其法制改良思想转向之目的,则是通过借鉴重视
                  习俗的英美法律制度,从而消弭法律继受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严重分歧。从德日(欧陆)法制转向
                  英美法制,仍属于“知新”阶段的一个部分,而返回中国传统法制中汲取本土资源,考察秋审制度、
                  强制和解制度、兼理司法制度以及清代司法官培养模式,便进入了 “温故”与进一步“知新”的新
                  阶段。②
                      在法律思想发生转型之后,董康发表了大量关于立法或者立法改革的法学作品。③这可以视
                  为董康在经过司法对立法的检验过程之后进行反思与修正的产物&作为清末变法修律及礼法之争
                  的实际参与者,董康对中国近代立法之得失颇有心得,此乃“革命的”立法者所不能及之处,这些作
                  品大多以“知新一温故”为指导原则。董康后期“知新一温故”立法思想中,主要分为刑法改革思想
                  与民法改革思想两大方面。就刑事立法改革而言,董康指出,在承认国际通行犯罪的基础上,应当
                  注重礼教传统和实际社会需求,即强调对世界性普遍犯罪与中国特殊性犯罪的区分,以及刑法应当
                  以社会本体的需求为调适标准。就民事立法改革而言,董康指出,《总则》《物权编》《债编》均可趋
                  于世界大同,甚为完备,然于《亲属编》与《继承编》而言,应适当规复中国传统。其实早在1925年,


                     ①  董康:《接收会审公廨刍议》,《国闻周1》第2卷第29 <,1925年8月2日,第6页。
                     ②  刘&':《试论董康司法”良思想中的两种转向及其成因》,陈景良、郑祝君主编:《中西法律传统》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18年版,第325页。
                     ③  董康先后发表《刑法比较学》上册(1928 )、《新旧刑律比较槪论》(1930)、《唐律并合罪说》(1930)、《科学的唐律》
                  (1931 )、《中国法律修订之经G》(1933)、《h法宜注i礼教之刍议》《从吾国社会实际需要略论h法》(1936)、《中华4国4法继承
                  编修正案》(1938 )等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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