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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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国史廊寃           2020年第4期


               一儆百”)与“移师征讨”(“为申司法之威严”)。(2)紊乱金融罪,“即财政当局操纵公债是”。董
               康曾出任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彼时掌管财政的政府工作人员操纵公债之风盛行,假公济私、以权谋
               私,“宜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外别辑单行法&采用《唐律》以枉法论之意加拟死刑,并仿汉之处赃
               吏法锢及子孙”。(3)妨害风纪罪。此条于《刑法宜注重礼教之刍议》亦有阐发,但不及此处具体。
               “礼教修明,首别男女……降及今世,提倡解放。风纪如何,自难与往昔作比例观”,近代平权运动
               发展,男女开放程度日益增高,风纪大不如从前。事实上,董康曾就“无夫奸”问题回忆道,“无夫奸
               应否科罪,在个人意见,无所可否,惟负修订责任,不能不有所主张”①,可见董康对于“无夫奸”入
               刑并无绝对反对意见,而此时董康对于风纪犯罪的刑法规制又尤为关注,这两种主张之间可以相互
               呼应&在此论调基础上,董康提出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和略诱罪之应修改……今法第二百四十
               条为和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为略诱罪。两条第一项俱以二十岁为条件。逾此年限,当然不构成
               犯罪”,就前条而言,我国女子教育尚未普及,自我保护能力薄弱,法律若不加大保护力度,则容易导
               致犯罪行为滋生;就后条而言,抢夺女子案件多有发生,如民间抢婚,如不具备勒赎、强奸的犯意,则不
               能适用本条科刑,“以上种种,皆定法之有缺憾,急待修正者也” &第二,离婚案件应当适度限制,“七
               出”犹有“三不去”作为限制,而当下男性离弃配偶则缺乏法律约束,“是法律保障女子者适得其反
               也”,因此董康建议,法院应当鼓励不离婚,如代理人唆使或怂恿当事人离婚,则对代理人以诈欺取财
               论罪。此二点显然出于保护女性之考虑& (4)关系毒品罪。董康认为吸食毒品乃“流毒社会……
               实亡国殄种之工具”,必须坚决杜绝。董康提出三条建议:第一,对于公务员行连坐法;第二,杜绝
               制造毒品来源;第三,遍设治疗所。②以上主张中恢复斩刑、连坐等重法的提议,虽不符合现代法治
               之精神,但正是董康所言“乱世当用重刑”“弥补社会所受损害”之体现。
                   将自己的见解陈述完毕后,董康总结道:“盖刑法之于社会,譬如医药之治诸证〔症〕,宜探索其
               感召之由。若攻补误投,必致生命之危&又如堤堰之群流,宜适其淳汹之性。设疏遏异用,反肇奔
               颓之险&”他使用两个类比来证明“刑法应当适应社会实际需求” &第一个类比为用药治病,第二个
               类比为筑堤治水,如若攻补错判、疏堵倒置均会导致目的无法达成,甚至产生严重危险&已知喻体,
               亦应推知本体:刑法的轻重趋势与具体关切,应当依照社会实际需要加以调整&若应用轻法的时期
               却以酷刑治之,则必致百姓不堪重负、揭竿而起;若应用重典的世代却以薄刑治之,则必致社会盗
               贼并起、民不聊生&由此观之,民国军阀混战、风纪沦丧,须施以重典,尤重治吏,借助礼教,加以
               导民,吏清民善,方可治平&最后,董康得出结论,各国编修法律文本工作不得不先经历“知新阶
               段”而后经历“温故阶段”&此内容无疑是对“知新一温故”法律思想的完整总结:在知新阶段,以
               革故鼎新、博取众长为宗旨,故清末修律难免矫枉过正,也难免显得冒进;但是在温故阶段,则不
               得不对冒进行为进行反思,并且在尊重社会本体的基础上重新调适法律&董康借用日本修订法
               律、返归民俗的经验对“知新一温故”进行实证,指出日本法抄袭德国法已经走过弯路,国民政府
               应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上年赴日本大审院调查,民事部长菊池君言:日本诸法偏仿德国,自经承
               用,殊感凿柄〔柄〕&今依据民俗改定,始返真纯&由是言之,日本于法律之纤回曲折,皆吾国将来
               ,递之径途&”③
                   综上,董康已经点明一个事实:单纯依靠法律不能独立完成社会治理工作,社会秩序稳定必须
               要求法律与礼教共同协成&有学者曾以法律之于社会的“建构秩序”功能与“维护秩序”功能对此




                  ①  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何勤华、魏琼主编:《董康法学文集》,第463页&
                  ②  董康:《从吾国社会实际需要略论刑法》,《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6卷第1期,1936年3月,第243—249页&
                  ③  董康:《从吾国社会实际需要略论刑法》,《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6卷第1期,1936年3月,第249—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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