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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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国史廊寃           2020年第4期


               法院起草各法,大致竟鹫新奇,罔顾习俗,而尤以《亲属》《继承》两编颁行以来,青年以家庭为桎梏,
               妇女视操行为等闲。定夫妻财产之制度,反召乖睽;倡男女平权之党纲,弥增讼累& ”①可见,董康认
               为民国《亲属编》《继承编》两编颁行,仍然陷于清末以来照搬大陆法系文本之窠臼,未能顾及本国
               社会实际,不仅加剧社会道德伦常沦丧,而且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家庭和谐日益破坏,法院诉讼
               日益增多&董康评价之为“凡法律所诩为保护人民者,罔非供斫丧伦常之利器,社会受害之烈,非
               楮墨所能罄述” &
                   董康不厌其烦地申明“知新一温故”与“法律与时消息”的立场,并以历史上的法律体例变革为
               证,阐明“凡有原则,必有例外”之道理,其原则正是大经大法之道,其例外则是因时制宜之变&如
               果法律是一成不变的,就会陷入僵化的陷阱,最终变成一纸具文&在董康看来,国民党政府的立法
               已陷入十年未变之僵态,又难逃脱离社会之局限,如不加以修正,则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因党方所
               颁法律,俱有十余年之久,为维持法院现时状况,虽予暂时适用,其与今制凿柄,予以厘革自不待
               言”&②修法活动以清末修订法律馆《民律草案》与改定后的《日本民法》作为参考,原因在于两部
               法案保留较多东方风俗习惯与传统民族精神,与近代以来缺乏根基的欧陆移植法自然不可同日
               而语&
                   (二)《亲属编》宜厘清尊亲身份、回复家庭制度
                   《亲属编》修正案共计8章100条,主要内容为厘清尊亲身份、回复家庭制度与统一立法体例&
               第一,更正继母的法律地位& “厘正继母之身份是……现行《民法》跻之于父之姻亲”③,与中国民
               俗传统难以吻合&此项主张,除继母本身在《唐律》《八母图》中均有崇高地位,应予以恢复外,还与
               董康青年时期曾受其继母教养之恩的经历有关&④董康本人对于“继母”这一身份本有深厚情感,
               此次将“厘正继母身份”置于《亲属编》修正案的重要位置,除了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正名符实之心,
               还出于其对此制的切身体会&由此可见,家庭立法既是对人类理性思维的表达与重述,更是对人类
               情感需求的回应与保护&
                   第二,从一定程度上回复家庭制度与宗法制度,适度遏制子女的个人主义泛滥带来的不正之
               风& “现代《民法》一意提倡个人主义,父母之于子女,仅于未成年时取得代理人资格&在本编内并
               未露有’行使亲权'字样,充其立法宗旨,非回复至涤猛之时期不止也”⑤,家庭对于子女缺乏约束
               能力,长此以往,社会将重现洪水猛兽之祸&董康于《刑法宜注重礼教之刍议》中亦提及应当部分
               回复家庭制度,其主旨大抵是刑法宜注重礼教,而民法本身应适度体现礼教&社会不仅需要刑威对
               于流毒之肃杀,也需要民法对于家庭社会之黏合,“若不以礼教为之范围……重演洪水猛兽之实
               祸……以东方今日之情形,为谋社会之安宁,宜维持家之制度,而家之制度,舍礼教无第二法I、丁'&⑥
               两处表述几乎完全一致&可见,董康强调《民法》对家庭制度的设置亦为其刑事立法改革思想之重申
               与增益,均以保护家庭、维系社会为宗旨&




                  ①   董康:《中华4国4法亲属编修正案、继承编修正案的两个呈文》,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第351页。
                  ②  董康:《中华4国4法亲属编修正案、继承编修正案的两个呈文》,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第351页。
                  ③  董康:《中华4国4法亲属编修正案、继承编修正案的两个呈文》,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第351 —353页。修正案的
               第三点为体例统一问题,而4实体制度问题,在此,不赘述&
                  ④   正因其继N"怜余PQ,愿任鞠诲。年十凹,榕入其家,延p师课举c”,董康才得以中举入7。LXYZ年至甲午年
               (1893—1894年)在籍丁生N与[N忧,在原籍沉洽滞留数年,"壬辰丁忧南旋,沉浮于里b者数年",“癸甲之交,丁先慈暨[慈忧,
               归谋宅歹”。由氏可见董康与其继N之情感深切。参见董康著、朱慧整理《书舶庸谭》,第11、42、306页。
                  ⑤   董康:《中华4国4法亲属编修正案、继承编修正案的两个呈文》,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第353页。
                  ⑥   董康:《刑法宜注i礼教之刍议》,何勤华、魏殊主编:《董康法学F集》,第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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