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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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舟祺/ “知新一温故”:董康后期立法改革思想新论
文明绵延不绝、与欧美文明比肩称雄的原因,若无礼教为社会护航,则国破家亡,由此观之,明刑弼
教尤须恢复。①最终董康落脚在“家”制度上,此乃“齐家”之主张,先有“齐家”才有“治国”,因此刑
罚必须与礼教相互配合,刑法必须与民法相互配合,完成对“家”制的重建工作,最终才能完成社会
秩序稳定的历史使命。这正是董康由“知新一温故”法律方法论导出的礼刑观。
(二)董康的刑法与社会观:刑法宜注重社会实际
《从吾国社会实际需要略论刑法》开宗明义,陈明刑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刑法何自昉乎?曰
随乎社会而发生,而进展&”刑法与社会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社会本身从未停止变化,法律亦随
之变化。更言之,若以社会为主变量,则法律为从变量。董康认为,“修齐治平”的宗旨,正是“孔子
以个人为社会之单位,继而曰齐家,曰治国,乃以次扩充社会;从精密陶淑之”,此即董康站在儒家
立场对“社会”作出的解读。古今刑法如何跟随社会而变动呢?董康继而论说,从“议事以制,不为
刑辟”到荀卿主张“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到李悝《法经》六篇,再到汉代《九章律》,及至《唐律》十
二章、明清六部体例,乃至近代民法与刑法分离、程序与实体分离,“此皆刑法随社会而进展之实在
证据也”。辛亥鼎革前后,又有《大清刑律》《暂行刑律》《第一次修正草案》《第二次修正草案》《旧
刑法》(王亮畴草案)与《刑法》(1935年公布实施),“虽主者屡次更易,而抱革新之旨则一也”。②
在董康眼中,辛亥鼎革以来刑事立法工作的负责人虽然时常更换,但均以“革新”作为宗旨,因此
“革新”的基调乃是贯穿始终的。但是,此处实含有对清末民初刑事立法西化激进主义的批评&
既有批判,乃须建设。董康以“从今日社会之受损害处略论今法”为论述对象,并以《周官》轻
平重三典、宋代的重法地法、美国联邦与州的双轨法院为例,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观点:“社会体态,
姑无论今昔中外之应有区异;即同一时期,同一国籍,亦不能冶于一范……是社会含有流动性质,非
定体也&”此处论及的正是不同社会形态下,能否使用同一典范进行治理。所谓“不能冶于一范”,
即无法将形态各样的社会熔铸到一个统一的型范之中,也不能用恒定不变的法律典范进行社会治
理。不同时期、不同国别的法律存在差异性,因此不得故步自封,须随社会之变动而变动。由此,董
康引出自己的主张,“十年前……曾建议惩乱、惩暴、惩贪三策。尔时颇有嗤思想腐旧者。然试问
若干年中,人民蒙此三者之痛苦,宁可言状?洎乎今日,纲纪之糜坏,国势之陵迟,尤有岌岌不可终
日之慨”。③董康曾提议应对特定刑事案件适度加重刑罚,尤其应当在惩乱、惩暴、惩贪三个方面强
化刑罚的打击力度,“一曰刑贪,专以绳渎赃之官吏……;一曰刑乱,专以绳构乱之政客及军人;一
曰刑暴,专以绳掳人勒赎之匪徒,及结伙行劫之兵卒”④,此皆依照社会需求所提出的修法主张& 20
世纪30年代的民国社会更是纲纪败坏、国运衰颓,有叔世之征兆,运用重典正是对社会受损害之处
的回应&
宏观的原理阐述完毕,董康对现今刑法应当如何调整提出具体建议,共分为四个部分:(1)丧
失土地罪。董康从《周礼•秋官•士师》《尚书大传•甫刑》等典籍中,摘录历代刑法加重处罚丧失
土地的行为,“凡此皆刑法重惩丧失土地之彰彰可考者”,因此欲“消弭斯祸”,宜“回复斩刑”(“惩
① 董康:《刑法宜注重礼教之刍议》,何勤华、魏殊主编:《董康法学丈集》,第636—637页。
② 董康:《从吾国社会实际需要略论刑法》,《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Y》第6卷第1 <,1936年3月,第241—242页&
③ 董康:《从吾国社会实际需要略论刑法》,《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6卷第1 <,1936年3月,第243页。
④ 董康:《4国十三年司法之回顾》,《法学季刊》第2卷第3 <,1925年1月,第114页。董康在《从吾国社会实际需要略
论》(1936)中自述"十年H,《申1》于六十年7念,属撰《司法二十年之回顾》”。但是,《司法二十年之回顾》(1932)并没有关于
“惩乱、惩暴、惩贪三策”的内容,且相隔仅四年;而此内容在《民国十三年司法之回顾》(1925)中有明确记载,且相隔正好为“十
年”&此外,《司法二十年之回顾》的撰文风格与董康其他文章截然不同,只有新制呈现而无旧制回顾,只有制度实践没有法条文
本,只有平铺直叙而无稽古用典,只有冷眼观察没有亲身感受&故《司法二十年之回顾》是否为董康所作,尚需存疑&因此,笔者认
为董康此处援引的是《民国十三年司法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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