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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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舟祺/ “知新一温故”:董康后期立法改革思想新论


                  董康后期法律思想可以用“知新一温故”来概括和串联,且此立场能够为处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
                  关系问题、新旧制度的变革问题、法律移植问题等提供指导原则与方法论。无论是在刑事还是民
                  事立法改革主张中,都可见到“知新一温故”思想的具体设计与直接表述,因此亦可将董康的后期
                  法律思想统摄、收纳到这一原则与框架之中。


                                  一、“知新一温故”:清末法律移植的教训与董康的主张


                      董康曾是清末修律“法理派”中极为激进的一员,但其一些观点在清末民初便开始有所动摇。
                  1910年,董康与法律馆同人共同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凡若干条,意在作新陈过渡之用,大致采长
                  安薛允升《读律存疑》之说,恢复唐律之处不少”。①由于《大清现行刑律》是过渡刑法,因此其中留
                  存传统律条、旧有精神自是理所当然&
                      1914年董康任大理院院长时,提出匡救司法的意见,再次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旧制。②在第
                  三点“编刑律施行法”中,他指出“新刑律采大同主义者固多,依据唐以来旧制,亦复不少”,有旧律
                  素养者不难融会贯通,然而“法曹诸彦率皆昧己国法制之源流,拘泥外国之判例、学说,适用之际,
                  凿柄诚多”。③可见,董康刚刚回国就任司法职务时,就已发现《暂行新刑律》施行中存在文本与实
                  践冲突的问题。因此他主张部分恢复旧制,同时将《暂行新刑律》中不详尽之处另行编撰“施行
                  法”④,从而为法庭提供定罪量刑之标准,以杜绝法律适用产生严重出入&此外,第四点“强盗从
                  严”乃是借鉴唐律律法与清代“就地正法”而来,第七点“行秋C”亦是对于前清秋审制度之适度规
                  复。⑤1918年,董康与王宠惠共同修订《第二次刑法修正案》,明确指出“以旧草案偏重理想,乃凭
                  事实为修正之标准&刑法废徒刑等差,伤害罪详分细目,强盗外并著抢夺之条,盖采暹罗及意大利
                  新制,其实皆旧律之精神也”⑥,即《第一次刑法修正案》过于理想化,因此在第二次修正过程中更
                  注重本国现实。此即可见董康产生了较为明显的酌复旧制之意图,但是尚未形成完整观点,仍然停
                  留在较为感性的认知上。
                      1924年,董康指出近代法制改革颇为急进、凿柄多见,因此研究旧法甚为必要,“刑法原案(即
                  新刑法),当时大致甄采欧洲大陆德、意最新法案,而参以唐以来旧惯,原冀观察时势,徐图颁布,改
                  革时处处以急进为宗旨,不问诉讼一切制度准备若何,即行颁布&奉行之后,颇感困难,欲速之讥,
                  诚所难免&依今日情形,则研究旧法,亦所必要”。⑦1925年,在收回上海会审公廨的计划书中,董
                  康提出,“自清以前诉讼法附见于列代刑律之内,极为简略,大旨与英制相近。将来改良司法,必须
                  有若干部分稍复故步”。⑧尽管董康并不认为将来改革法制必须将诉讼法列入实体法中,但是英制


                     ①  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G》,何勤华、魏殊主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2页。
                     ②  董康的t见包!:一减审级,二甄别法官,三编h律施行法,西强盗从严,五b审R,六疏通监狱,七行秋锻,八定民事取债
                  法。董康:《匡救司法刍议》,《庸言》第2卷第1、2期合刊,1914年2月15日,第6—11页。
                     ③  董康:《匡救司法刍议》,《庸言》第2卷第1、2期合刊,1914年2月15日,第7页。
                     ④  此,处所言“施行法”,应为董康于《新旧刑律比较槪论》中所言"曩时备位法曹,曾颁j《科刑标准条例》,以资补救,扶党见
                  者不以为J,旋被废止”。董康:《新旧刑律比较槪论》,何勤华、魏殊主编:《董康法学丈集》,第483页。
                     ⑤  关于借鉴秋审制度,董康专门撰丈指出:"4国肇建,康出长理曹,鉴于各法R判决丈之路驳,8仿HR秋审制度,设一减
                  h委员会,谋刘一审T上之见解,曾向司法当局建议,喽为8想太旧,未予采纳。”董康:《论秋审制度与欧美减h委员会》,《法轨》
                  创刊号,1933年7月,第5页。
                     ⑥  董康:《4国十三年司法之回顾》,《法学季刊》第2卷第3 <,1925年1月,第111页。
                     ⑦  董康:《新旧刑律比较槪论》,何勤华、魏殊主编:《董康法学丈集》,第482页。
                     ⑧  董康:《接收会审公廨刍议》,《国闻周1》第2卷第29 <,1925年8月2日,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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