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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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舟祺/ “知新一温故”:董康后期立法改革思想新论
(三)《继承编》宜调整女子继承与厘革降位继承
《继承编》修正案共计61条,最为主要的修正内容为两项,即调整女子继承与厘革降位继承。①
第一,适度调整(限制)女子继承权由绝对的(完全的)继承权为相对的(部分的、附条件的)继承
权。董康认为,子女均是血亲,按理不应有歧视任何一方之道理,《唐律》之继承部分,男女继承权
实际上亦无明显分别,但《大清律例》对于女子继承却予以限制,实际并未遵循《唐律》旧制,由此因
性别之差异导致公平之丧失,“女子于《唐律》应有继承权也。尔后因革,尚未精密研索&至《大清
律例•户律》卑幼擅用私财条,始定有户绝财产亲女承受之例。盖有清一代,已完全变更唐制矣。
同例血亲卑属而因性别,殊其待遇,诚失平均”。但是,民国政府骤然完全赋予女子继承权,亦属于
矫枉过正,“党府执男女平权之党纲,创设女子继承法,骤予解放,亦颇受反动之弊害”,因此男女平
权不仅造成社会风纪问题,而且此种骤然解放,造成民法继承编所规定的女子继承权与社会观念相
脱离。②因此,董康主张保留女子继承权,但应变更为附条件的继承权,“关于女子继承设条件之规
定,并设奁资一节,留保其应享之权利”③,由此衡平子女利益,子女间激烈的遗产纠纷自会得以
消解。
具体而言,女子继承权应当分两种情形:“(一)父生存中未生子者,但继承开始时,仍析留一
分,以畀应继之人;(二)母之遗产,仍照旧平分,以遗产来源,全属特有,非家庭所共有。推锡类之
义,女当一体享受也。并特设奁资一节,斟酌家庭状况,临时资给以实际论,并无不平等之遗憾”。
由是观之,董康主张的女子附条件继承专门针对父亲遗产而言,母亲遗产继承与南京立法院《民
法》无异。与此同时,以一节(第一章第四节)四条(第122-125条)规定女子的奁资分。董康设置
“特留分”制度,“第126条,下列各款,与遗赠或赠与关系发生连带关系时,为特留分:一、继承分;二、
养赡分;三、奁资分” &在继承财产中专门设置“奁资分”以备女子婚姻使用,奁资分数额在应继份额的
1/3—1/2,由此“本案为承男女平权之立法后,为之补偏救弊,不能不折衷于新旧之间立一标准……质
言之,(女子)仍享有相对的继承权也” &④这种修正显然是董康对于男女平权带来社会问题(女性获
得完全的继承权在民国时期并未能被社会认可)的矫正,基本符合该时代的社会环境&当然,就近代
以来女子解放思潮与运动而言,这种观点略显保守&但从董康对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问题的深刻思
考与反复斟酌上,仍然能够看出他对于通过法律以平衡诸方利益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努力&
第二,对《继承编》中降位继承的立法规定加以修正,“降位继承,谓现行《民法》第1138条第2
款及第4款所定之顺序,揆诸吾国历两千年相沿之礼教,殊有厘革之必要”&⑤查南京立法院公布
《民法》中继承顺序,除配偶外,为“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⑥董
康主张调整的内容正是继承人顺位排序,并从名、实两个方面加以论证&从名义上来说,尊卑有序,
虽为旧日名词,但尊尊理念仍然不得抛弃,南京立法院颁布《民法》废除宗桃继承,仅规定财产继
承,实际存在伦常倒置的问题,特此专为尊长继承设置一特留分曰“养赡分”,以示尊尊长长之礼
义,以正长幼尊卑之名分,“以卑继尊之义,为宗桃时代之特定名词&现行《民法》废弃宗桃而专用
① 董康:《中华4国4法亲属编修正案、继承编修正案的两个呈文》,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第354页。
② 董康:《中华4国4法继承编修正案》,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第359页。需要说明的是,董康对于唐代女性享有的
“平等财产权”可能存在一定误解&尽管唐代妇女较之于其他历史时<的妇女拥有更多的财产所有权,但仍非近代意义上完全男
女平等的继承权。参见钟铁蕙《论唐代妇女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山西财经大学学1)2007年第1 <。
③ 董康:《中华4国4法亲属编修正案、继承编修正案的两个呈文》,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第354页。
④ 董康:《中华4国4法继承编修正案》,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第356(363 —364页&
⑤ 董康:《中华4国4法亲属编修正案、继承编修正案的两个呈文》,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第354页。
⑥ 郭卫辑校:《袖珍六法全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2年版,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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