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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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宏达/晚清板晒技术与余岱私盐


          一句呈现的“换埠求售”者仅有“数船”而“破家倾产者不可胜计”的巨大反差中不难看出,大量小
          本盐商和盐民合伙参与了米船的食盐运销。更为严重的是,承担票运的盐商没有身份限制,且往往
          不用真名实姓而以各种字号假名进行登记,这极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①可以想见,当时吴淞票验

          局内曾有数量庞大、难以稽核的盐票在轮候核验,由此导致岱盐严重积压、壅滞的局面。
              针对米船运盐中暴露的问题,两浙盐司部门开始有意抬高食盐运销的准入门槛,缩减盐商数

          量,逐步将参与运销的散商挤出合法经营行列。同治四年(1865)间,左宗棠委派督办赴吴淞设立
          报运局,增加位于苏南的“苏五属”即江苏布政司所属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和太仓四府一州之地
          为岱盐销地,并将米船民运改为官运,由“各板户三五品搭,代官装盐赴淞”。②这种“三五品搭”的
          办法就是对实力大小不等的盐商进行组团捆绑,让大盐商代理小盐商,以此减少与盐务衙门交涉的

          盐商数量。不过,这一办法并未根本解决问题,岱盐到埠后仍大量积压于吴淞盐栈,往往迁延两三
          个月而不得疏销,最终引发盐民大闹吴淞盐栈的恶性事件,导致官运中断。③米船运盐和官运的相
          继失败使得“苏五属”地区的票运发生显著变形。随后,一种将盐厘和盐课在苏南销地和浙江产地

          分别征收的特殊制度建立起来,并由此引发新的矛盾纠葛。
              在票运法勉力支撑四年后,同治八年(1869)两浙盐司提出实施“纲运”:“令商人呈报真名的
          姓,分地认运;商人一经报认,给予执照,循环转运,不另招商。”④这种“分地认运”“循环转运”之法

          比“三五品搭”的官运法更进一步,它将食盐专卖权授予少数固定的商人,给予他们世袭销盐的权
          利,并划分特定销盐区域,从而剥夺了大部分票商合法销盐的资格,使之流入私贩行列O
              推行纲运的目的本在于恢复“专商引岸”⑤的传统纲法,也就是规复战前的运销体制。不过,纲

          运法系仿照淮盐“计票分纲”的做法而来,寓纲法于票法之中。换言之,各地纲运的盐引数量须参
          酌前四年票运的实际状况而定(“应查改票以来历年销数,酌核定议每纲引数”),而非宜接恢复战
          前额定的引数。尽管在徽州、衢州、广信、嘉兴、湖州等销售畅旺之地,纲运引数按票运销数最高年

          份酌加一二成,但其他大部分地区都维持了票运的水平。⑥这也意味着票运以外的私盐市场空间
          都被“制度化”地保存了下来。特别是在纲运法无法顺利实施而改行引盐法的“苏五属”地区,票盐
          销数不足原额1/5。⑦改行引盐以后,当地的盐额并无实质增加,私盐泛滥的局面更加不可控制。

              从抽厘到票运,再从票运到纲运,太平天国以后的两浙盐政在形式上确有时任浙江布政使卢定
          勋所言“蒸蒸然渐复旧制”的势头。⑧不过,与盐政旧制渐复相伴而生的,却是余岱私盐规模的不断





             ①  《同治八年五月浙省牙厘总局司道浙江布政使两浙盐运使为会议详请竅示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2卷,“纲运”,第
          1页。
             ②  王敬所:《盐务纪略》,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文”,第46页。
             ③  傅泽鸿:《余岱化私异同考》,《宝彝堂文存》第1卷,第32页;王敬所:《盐务纪略》,民国《岱山镇志》第20卷,“余录•艺
          文”,第46页。
             ④  《同治八年五月浙省牙厘总局司道浙江布政使两浙盐运使为会议详请竅示事》《同治八年浙江巡抚兼管盐政臣李瀚章奏
          为浙东及杭嘉湖三府票盐办理整纲以杜流弊并捐输经费以济塘工要需仍试办数年再行定制恭折奏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备
          考》第2卷,“纲运”,第1—2、13—15页。
             ⑤  "专商引岸”的基本内容为"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
          107 页。
             ⑥  《同治八年五月浙省牙厘总局司道浙江布政使两浙盐运使为会议详请霰示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2卷,“纲运”,第
         7页。
             ⑦  《同治六年九月浙江巡抚兼管盐政臣马新贻为查明江苏五府州属盐务情形请改章试办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
          备考》第4卷,“复引一”,第3页。
             ⑧  卢定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序》,《两浙盐法续纂备考》卷首,“序”,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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