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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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5期


          扩大。到了同治十年(1871),岱盐旺产,已“十倍于昔”,“年产不下二十余万引”。①次年,经盐场
          官员调查,岱山盐板数量达到了 191984块。②余姚石堰场则从咸丰二年开始尝试采用泥板晒盐,
          咸丰末年又改用木板。③同治六年当地已有盐板六七万块,同治十年时增至十余万块;大约十年

          后,至光绪六年,其板数更猛增至225665块。④此时,余姚和岱山两地每年产盐合计超过亿斤。⑤
          尽管目前我们尚无法从史料中检出有关私盐规模的确切数据,但在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和二月

          两个淡季月份,岱山一地运往张家库的私盐“动以百十船计,约计盐数不下万余弓「⑥,以每引400
          斤的标准计算,已达四五百万斤之多。以此推算,每年仅运往张家库一地的岱私就超过2500万斤,
          而余姚、岱山两地则很可能有半数以上的盐产以私盐形式流入市场。
              这种盐政旧制渐复而余岱私盐泛滥的悖论状况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两浙官府在恢复旧制

          的名义下逐步放松了对私盐市场的实际管制,在确立纲盐和引盐定额的同时,将额外的市场空间制
          度化地“留”给了私盐。随着战后经济恢复、人口增加,刚性的食盐需求必然增长,私盐市场也随之
          扩大。这是同治年间以来余岱私盐长期泛滥的制度根源。



                                    二、复引复地:地域纠葛背后的盐利纷争



              余盐和岱盐的兴起厥为晚清两浙盐业中影响最著的事件,不仅关涉两浙盐政的结构性演变,而
          且促发了地域之间利益关系的深度调整。由余岱私盐引起的种种盐利纷争牵涉多重地域矛盾,不
          单包括浙东与浙西盐场之间的盐民生计冲突⑦,而且牵涉浙江和江苏两省之间围绕课厘划分而起

          的利益冲突,以及两浙和两淮盐区之间的食盐运销市场冲突。随着长江沿线轮船航运的兴起,以及
          西方商业势力向沿江腹地的渗透,华洋交涉又逐渐成为清朝盐务管理中的新挑战 。

              这一系列矛盾首先突出体现在“苏五属”的“复弓I”和“复地”问题上。所谓“复引”,是指同治
          三年至八年间(1864—1869)两浙运司在“苏五属”地区废止票盐,改行引盐的过程。⑧如前文所
          述,在票运实行之初,两浙运司曾有意让盐商预缴课厘,但这一做法并未真正推行。在经历了米船
          运盐之类不甚成功的尝试之后,盐厘和盐课最终被要求在“苏五属”销地和浙江盐场产地分别征
          收,即“由苏省抽厘,由浙省收课,各半分收”,从而形成一种“江厘浙课”的特殊制度安排。⑨“复

          弓I ”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结束这种盐厘和盐课相分离的状态,将“江厘”归并到“浙课”之中,实现征收

          统一O
               “江厘”和“浙课”同属票课,本为一体,两者的分离是太平天国以来江浙地区特定政治军事形
          势和“苏五属”特殊地域属性交互作用的产物。同治三年后,随着清军相继克复浙江及苏南各府州



             ①  《同治十年七月松所甲商许庆曾等禀》,《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8卷,“收私二”,第4-6页。
             ②  张茂炯等纂:《清盐法志》第165卷,“两浙六•场产门”,第19页。
             ③  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6页。
             ④  《同治十年署两浙盐运使司谕》,《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7卷,“收私一”,第46页;张茂炯等纂:《清盐法志》第165卷,
          “两浙六•场产门”,第19页。
             ⑤  光绪初,余姚和岱山的盐板总数超过37万块,以每板每年产盐300斤计,两地盐产当在1.1亿斤以上。
             ⑥  《同治十一年三月盐运使司为付谕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8卷,“收私二”,第17页。
             ⑦  浙省官员很早就意识到,受余岱私盐冲击最为严重的就是浙西苏松等地。参见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97
          年版,第196—197页。
             ⑧  票盐和引盐的区别在于:在票运法下,票盐没有预先设定的税课额度,盐商无论大小只要纳资到库就可以从事运销,因盐
          无定额,故地方官免受盐务考成;而引盐则有额定的税课,并由专门的引商承担税额,包揽运销,地方官需接受盐务考成。
             ⑨  《同治七年盐运使牙厘局司道为详请咨商停止江厘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12卷,“条案三”,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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