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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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5期


          县析出设县后,一直归属常州府管辖。到了天启年间(1621-1627),由于沙洲北部水道淤塞,靖江
          西北部逐渐淤涨,并与长江北岸的扬州府泰兴县相连,东部则与如皋县接壤,变成“苏五属”中唯一
          行政上归属江南而地理上孤悬江北的州县。①靖江也由此成为两浙和两淮盐务争执的焦点:如果

          这里按旧例运销浙盐,由于浙盐转运路途遥远,价格较邻近的淮盐高昂,靖江百姓需要承担更高的
          盐价,他们势必利用陆路之便就近购买淮盐;但如果改食淮盐,廉价的淮盐就会以此为跳板侵入两
          浙盐区,导致“苏、松、常、镇四府尽属淮私”,因为靖江与江阴两县之间不过一江之隔,淮盐侵越十

          分便利。明末清初,靖江县的盐务不断处于变动之中。直至乾隆六年(1741),经江南河道总督题
          准,才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方案:就近从长江口的崇明盐场运盐到靖江发卖,如果崇明盐产不敷,再
          加配岱盐,并且免除各种杂费,使盐价与淮盐持平,从而达到抵御淮盐的目的。到了道光年间,因经

          营不善,靖江盐商亏折岱山盐价,于是改从乍浦大量买进岱盐以补偿岱山盐民的损失,使岱盐代替
          崇明盐成了靖江当地销售的主体食盐。②
              太平天国时期的战乱打破了靖江运销岱盐的格局。咸丰三年(1853)二月间,随着江宁、扬州、
          镇江相继失守,长江盐运水道梗阻,淮盐无法溯江西运。于是,数以千计的苏北盐民用小型赠船装

          载淮盐从靖江各港口渡江南下,由于官兵无力禁阻,靖江很快成为淮南私盐的天下。至同治二年
          (1863),浙江方面因战乱未平,无力改变私盐泛滥的局面,同意由淮南盐商包认靖江一县的盐课
          后,让靖江正式改销淮盐。③此后,两浙盐运司推行票运,盐无定额,更无心规复靖江引地。

               “苏五属”改复引盐之后,形势又为之一变。复引后,盐厘局卡被裁撤,官办的巡盐船只和兵役
          也随之解散,巡缉私盐的任务大部落到包认引课的盐商身上。为了维护自身的销售市场,这些引商
          大举开展缉私行动。不过,在江阴等地,由于临近靖江,淮南私盐越江飞渡,难以堵截,包认此地引
          课的盐商损失惨重。于是,他们向官方表达了规复靖江引地的强烈愿望:



                   据杭嘉甲商朱源茂等禀称:伏查靖江一地对峙江阴,一帆飞渡,朝发朝至,为浙西堵截淮私最

               要门户……商等自上年认办常(州)、镇(江)引地,不惜重资合力举办江巡、内巡、旱巡,镇(江)府
               销数始略见起色,而江阴一地终不见销,甚有片引不行之势,[同治]九年并武(进)、阳(湖)、(无)
               锡、金(匮)亦被侵灌,销数几不及上年之半。推原其故,江、靖两邑本属唇齿相依,靖江既销淮盐,
               江阴巡船不能越境查拿。然办销全藉办巡,靖江一日不归浙岸,江阴即一日不能办巡;江阴一日

               不能办巡,常(州)府贴近各县即一日不能办销,而延及腹内引地,亦必侵受其害!④


              在这些盐商吁请下,两浙盐运司曾数度咨商两淮盐运司,但并未得到后者理会。此间,淮南私

          盐向“苏五属”地方的透漏更加严重,常州府属的江阴、武进、阳湖、无锡、金匮、宜兴、荆溪等7县,
          苏州府属的长洲、元和、吴江、吴县、震泽等5县,以及镇江府属的丹徒、丹阳、涕阳、金坛等4县,无
          不受到淮私的冲击。⑤以至长洲、元和、吴县、无锡、金匮、丹徒等地先后有18名盐商报称不堪亏折
          赔补之苦,要求退办引盐。⑥不过,两淮盐务官员显然不愿轻易放弃靖江引地,他们与两浙之间就






             ①  靖江县志编纂办公室主编:《靖江县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2—53页。
             ②  光绪《靖江县志》第5卷,“盐法”,第11—12,13页。
             ③  光绪《靖江县志》第5卷,“盐法”,第13页。
             ④  《同治十年两浙盐运使为详咨复还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6卷,“复地”,第2—3页。
             ⑤  《同治十年署两浙盐运使秦细业为遵饬查议详请奏咨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6卷,“复地”,第12页。
             ⑥  《同治十一年两浙盐院准两江督部堂咨》,《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6卷,“复地”,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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