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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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宏达/晚清板晒技术与余岱私盐


          县,江浙一带被置于曾国藩、左宗棠等所部湘军势力的控制之下,两省财赋被大量解充军饷,以支持
          肃清太平军残部以及随后镇压北方捻军的军事行动。①“江厘浙课”就是江浙两省为汲取军饷和财
          政资金而达成的权宜性的盐利分润框架。与此同时,这种课厘分征的局面也正好契合了“苏五属”

          本身的地域属性。“苏五属”在行政区划上归属江苏省,而在盐务管理上则延续明代以来的成法归
          属两浙运司。这种省区和盐区双重归属的状况极易造成管理困难。一方面,由于此地属江苏,浙省
          盐务官员无法与地方官弁声气相通,难以对当地食盐运销和稽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在
          票运法下,“苏五属”的地方官员被免除了督销考成的压力,对隔省盐务也相当漠视。②课厘分征的

          做法恰好有助于纾解两浙盐务隔省管理的困境。
              然而,随着战事逐渐消退,“厘金”这一在战争中兴起的权宜性的财政手段,其存续的合理性遭
          到了很大质疑冲央官员和地方督抚之间就厘局的裁撤问题进行了多次交锋。③不同于百货厘捐,

          盐课原本就是清朝财政中仅次于地丁漕粮的正项收入,“江厘”和“浙课”分离的状况就更加不被容
          忍。加之同治五年(1866)以后左宗棠调任陕甘,湘军势力对两浙的控制减弱,江浙两省间的官僚

          网络弱化,“江厘”归并“浙课”的呼声高涨。同治六年(1867)九月,浙江巡抚马新贻上奏两浙盐务
          情形,指陈“江厘浙课”制度低效。他在奏折中指出,票运法实行两年来,“苏五属”的盐厘收入相当
          有限,“以五府州属合计之,现销不过原额十分之一分四五成”,其中又有近半消耗在各处盐厘分局的
          开销上。其收入不仅无法与食盐销售日渐畅旺的浙东宁绍地区相提并论,即使与同样在太平天国时

          期遭受重创的浙西杭嘉湖地区比较也“两相悬绝”。为此,马氏提出终止“苏五属”票运,裁撤盐厘分
          局,“责成各州县各归各境,自行筹款,或招商招贩,集资领运”,并且恢复地方官员的盐务考成。④
               马新贻提出的各州县集资领运的运销新法,也就是恢复引盐制度即“复引”,其核心在于“招商
          认运”,即由所属各州县自行招揽殷实商人认领一定数额的盐引,并包揽一定区域的食盐运销任

          务。不同于“分纲认运”的纲运法,这些受招揽的商人无须被编入固定的纲册而从事“循环转运”,
          因而有着较大的进出自由度,对官府的依附性较小。⑤这种相对宽松的运销办法也与浙省官府在

          隔省治理的条件下无法有效控制“苏五属”引地的状况相适应。
               同治七年(1868),随着苏北捻军之役平息,江苏全省荡平,原初的江厘供饷理由不复存在。次
          年四五月间,浙江巡抚衙门正式移咨江苏巡抚,就废止江厘一事展开磋商,但江苏抚院仍以“每月
          尚须供支淮军饷银二十万两”为由,拒绝了废厘要求。不过,浙省将票盐改为引盐、将盐课纳入奏

          销考成的做法,获得了中央的支持。同治八年(1869)六月,清廷批准停止两浙票运、裁废江厘。不
          久之后,江浙两省督抚盐院决定停收江厘。⑥
               “苏五属”改复引盐、废止江厘的举措随即又引发“复地”问题。所谓“复地”,就是将常州府所

          属靖江县从淮盐销地规复为岱盐销地。靖江古时为长江上的沙洲,自明朝成化七年(1471)从江阴



             ①  《同治三年十月兼署浙江巡抚盐政臣左宗棠奏为两浙商盐议请试行票运以资整顿而裕课饷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
          续纂备考》第1卷,"票运”,第10-12页;《同治七年盐运使牙厘局司道为详请咨商停止江厘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12卷,
          “条案三”,第18页。
             ②  《同治七年两浙盐运使盐厘省局浙西局司道为遵查详议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4卷,“复引一”,第19页。
             ③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0T5页。
             ④  《同治六年九月浙江巡抚兼管盐政臣马新贻为查明江苏五府州属盐务情形请改章试办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
          备考》第4卷,“复引一”,第3T页。
             ⑤  《同治八年六月浙江巡抚兼管盐政臣李瀚章会同护理江苏巡抚臣张之迈奏为江苏苏州五府州属盐务招复引商分地认数
          设局委员督销先行试办请暂免州县督销考成恭折仰祈圣鉴事》,《两浙盐法续纂备考》第5卷,“复引二”,第1—15页。
             ⑥  《同治八年五月浙江巡抚部院准江苏抚院咨》《同治八年江浙两省督抚盐院晓谕停收浙盐江厘以恤商力事》,《两浙盐法
          续纂备考》第12卷,“条案三”,第21—2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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