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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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宏达/晚清板晒技术与余岱私盐


          期的冲突和磨合,逐渐形成“子母传沙”的惯例,即余姚沿海沙涂按成陆时间先后分为“母沙”(老沙
          涂)和“子沙”(新沙涂),从“母沙”淤涨出来的“子沙”归“母沙”的所有者所有。①“母沙”的所有者
          称丁户(或丁主),通常都是本地大姓宗族。这些丁户秉持一种顽强的信念,他们坚信自己的祖先

          早在明代就被官府“勒派为丁”而从事煎盐生产,清代摊丁入地后他们的“ 丁名”(户名)又被官府
          登记在册,从而获得了利济塘以南土地的所有权(即“母丁”,又称“丁壳”);由于所有利济塘以北
          的沙涂均由“母丁”生长出来,所以只有那些丁户及其后裔才拥有围垦沙涂的权利。②
               当丁户自身无力筑塘围垦时,他们会选择将沙涂转卖出去。在这种情况下,灶民就进一步分化

          为两类地权主体,即名义上拥有沙涂所有权的丁主与购买丁主名下沙涂从事实际垦作的垦户。两
          者形成一种“业凭丁主召佃,粮凭垦户报升”的“一田二主”格局。其中,丁主不纳赋税,每年向垦户

          收取每亩百文的小租钱(“丁壳银”);垦户则负责筑塘围垦、报升土地和交纳赋税,成为在官府登记
          的土地所有者。值得注意的是,垦户并不会因为筑塘围垦和报纳税赋而获得“丁壳”。此后新涨出
          来的沙涂仍归原先的丁户所有,由其围垦或转卖。如此,子母相传,永永相续。
              板晒法的兴起冲击了传统的地权秩序。在从前灶煎法下,采卤、煎盐的盐民是从利济塘以南迁

          移过来的贫民,他们大部分来自灶户宗族,共享着“子母传沙”的理念。不过,太平天国的战乱破坏
          了原有的食盐生产秩序。咸丰、同治之际,太平军攻占绍兴府城,山阴、会稽等地大量难民流落到余
          姚海滨,聚居在利济塘以北的沙涂地带。为解决生计问题,他们仿照岱山板式制作盐板,从事晒盐。

          这些被称为“沙民”的山阴、会稽乡民很快成为余姚盐场食盐生产的主力。③
              沙民的到来使形势变得更为复杂。在当地灶民看来,沙民是来自别县的客籍移民,没有“丁
          壳”,自然也就没有开垦沙涂的权利,只能向灶民租地晒盐。每当沙涂淡化无盐可刮时,沙民必须
          按照“姚灶成规”的要求移往更北的地方开辟新的盐场,而将淡化的沙涂交还灶民开垦成耕地。④

          不过,沙民并未轻易认可成规的安排。民国《余姚六仓志》的编者就曾站在灶民的立场上严厉斥责
          沙民不守成规,“横肆阻挠,词讼械斗,不稍退让”,以达到霸占沙涂、阻碍灶民围垦的目的。⑤

              沙民一直在为保卫制卤沙涂而努力,但是他们的诉求迟迟没有得到公私各方的承认。直到同
          治十二年(1873),两浙盐运司发布文告,仍严令沙民恪守“姚灶成规”,退让沙涂,不许他们借执“召
          由”(租地回执)和“顶契”(押租契),“任意霸占,抗不退让”。⑥显然,当时的盐政官员已经注意
          到,沙民制卤所需的沙涂均从灶民处租佃而来,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租”和“顶”两种契约关系。在

          “租”的情况下,双方订立租契由沙民支付租金并收执“召由”;而在“顶”的情况下,双方订立顶契,
          由沙民向灶民支付押金并收执契据。由于手握“召由和顶契”,年深月久,沙民渐渐将租来的沙涂
          视作自己的产业,又彼此辗转相顶,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地权关系。⑦不过,沙民和灶民之间的契

          约效力有限,并不能真正保障沙民的土地权益。实际情形常如时任余姚场知事陈书巩所言:“地苟





             ①  道光初期,"子母传沙”之法被浙江巡抚采纳,"并入成规,颁行遵守”。《治浙成规》第4卷,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
          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8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82页。
             ②  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3—页。
             ③  光绪年间,绍兴乡土学者范寅曾在《越谚》一书中记述了余姚板晒的缘起:"咸丰十一年辛酉,洪逆陷越城,山会乡民流徙
          其地。苏人幕浙之曹凯唐亦避匿焉,虑贼虽不到,而民饥之变生肘腋也,出箧金,嘱仿岱山盐法■,作板晒盐谋生。由是余姚涨沙数
          十里晒盐蠱行。”范寅:《论涨沙》,《越谚》下卷,“附论”,光绪八年(1882)刊本,第26页。
             ④  《余姚上林宋氏族谱》第24卷,“杂录”,光绪十七年(1891)统宗堂刊本,第14—15页。
             ⑤  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4页。
             ⑥  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4页。
             ⑦   曾广钟:《余姚沙地应行清丈理由书》,宣统三年(1911)刊本,第4一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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