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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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5期


          稍淡,则丁户必执子母传沙之说,聚众筑塘,霸占其地,无论从前立为契据,概作无效。”①沙民虽不
          愿放弃长期劳作的土地,但面对强势筑塘的灶民,往往陷入“吁请无门”的境地。他们被迫以武力
          相争,持续卷入械斗,却总因实力悬殊、众寡不敌而归于失败。作为失败的代价,他们的房屋、器具

          以及卤缸、漏碗、泥垛等制盐设施都会被灶民铲毁。②换言之,只要灶民强力维持“姚灶成规”,余姚
          盐场的板晒生产就面临着被周期性破坏的风险。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光绪六年那起由张鉴南毁板引发的命火重案之后 。当年六月,为平息民愤,
          宁绍台道瑞璋被派审理此案。瑞璋行事周密,既不像张鉴南那样不顾实情而偏袒沙民,也不像此前

          的盐政官员那样一意维护灶民利益而漠视沙民诉求。他一面重申“子母传沙”的土俗惯例,将沙涂
          的最终地权判归丁户,一面又根据沙民和灶民之间缔结的不同契约关系,作出差别化的判决,以补
          偿沙民的损失。③针对沙民搭建的草篷,瑞璋更参照当地“丁壳银”的做法,规定每三间草篷并作一
          间,沙民每年向丁户交纳百文租钱,丁户从此不得随意强逼沙民拆让。此外,他还对灶民的围垦行

          为进行严格限制,规定以后灶民围垦之前必须预先获得县衙和盐场的批准,由县、场勘明沙涂确属
          无卤可刮,保证灶民和沙民之间契约关系清楚、补偿到位,禁止灶民未经许可而“擅自兴工”。④
              在光绪六年的风波中,余姚盐场总共被削减盐板44549块,保留盐板181116块,减板数量超过

          同时期岱山盐场的20倍。尽管如此,官方毁板的效力却十分有限,无法遏制板晒规模的迅速反弹。
          事实上,光绪六年沙涂地权秩序的调整缓和了沙民和灶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至光绪二十三年
          (1897),沙民与灶民又进一步达成“丁沙合议”,协议双方共同围垦沙涂,所得土地则以“四六分

          析”的比例进行分配0⑤这些调整地权关系的举措使沙民逐渐获得占有土地和稳定住居的权利,并
          制约了盐业生产过程中的破坏因素,为板晒的进一步扩张提供了有利条件。宣统元年(1909),度
          支部官员已在奏报中批评余姚盐场“官收有限,私晒无穷”。⑥根据民国初年的统计,当时余姚盐板
          数量已累增至37万余块,达到光绪六年毁板后的两倍。⑦其食盐产量也远超岱山,在两浙盐区占
          据绝对优势。⑧



                                                          结语


              作为余岱私盐的技术基础,板晒导源于嘉庆、道光年间“银贵钱贱”的经济波动,最初只是岱山

          盐民为摆脱米珠薪桂的生计困境而被迫采取的自救手段。这一技术的真正巩固和拓展得益于咸丰
          年间由太平天国战乱引发的严重盐政危机。由于食盐运销体系崩溃,官盐市场萎缩,余岱私盐凭借
          板晒技术带来的价格优势,迅速冲击了浙西盐场的煎盐生产,使之一蹶不振。两地的私盐也由此挤



             ①  转引自韩新钿主编《慈溪盐政通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②  韩新钿主编:《慈溪盐政通志》,第185页。
             ③  瑞璋的判决如下:“丁户执有沙民租契者,即属丁户出给召由之产,本无契价可退,其地悉归丁主;如沙民执有丁户顶契
          者,则令丁户退还原顶契价,其地亦归丁户。倘丁户并未执有租契,沙民亦无丁户顶契,仅有沙民与沙民辗转相顶契据,彼此均难
          作凭,则令照现在草涂时价每亩一千八百文,由丁户酌给沙民半价九百文,地归于丁主。”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5
          页。
             ④  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5页。
             ⑤   曾广钟:《余姚沙地应行清丈理由书》,第4页。
             ⑥  《清朝续文献通考》第39卷,“征榷考十一”,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935页。
             ⑦  民国《余姚六仓志》第8卷,“盐法”,第7页。
             ⑧  据1933年编纂的《中国盐政实录》,依此前10年的产量平均计算,两浙全区25个盐场每年总产量约为400万担,其中余
          姚场约占50%,岱山场约占17%,其余各场则所占无多。财政部盐务署盐务稽核总所编:《中国盐政实录》分目八,"两浙”,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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