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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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杰 / 近代汉口区域银两货币市场的演变


                               币 1 元的一定之换算率,自 3 月 10 日起施行。 凡公司款项及一切交易,均按此定率用银币收付,
                               不得再用银两”。 该令发布后,汉口银行公会于 3 月 8 日便致函下属各银行遵照货币改革政策执
                               行,要求“所有该市各银行钱庄以后申汇款项均应以银币为本位,不得再用银两,以重法令而规一

                               致”。 ①  4 月5 日废两改元全面推行,自次日起所有交易改用统一的银币。 “ 如在上海以外,各地
                               方应按 4 月 5 日申汇行市,先行折合规元,再以规元 7 钱 1 分 5 厘,折合银币 1 元为标准,概以银

                               币收付。”   ②
                                   为了保证币改方案顺利实施,防止市面劣币驱逐良币,上海市商会、银行公会积极与财政部沟

                               通,要求政府承诺“一面统一铸造,一面严查私运”,呼吁政府迅速制定统一的兑换办法。                                       ③  湖北省
                               政府于 4 月 7 日发出政令,要求省内各界严格执行货币改革。 汉口银行业与钱业两同业公会分别
                               召开紧急会议,按照财政部要求制定出相应兑换措施。 汉口等地商人组织在收到政府指令后,亦对
                               货币改制予以协助。 当日,汉口市商会、银行公会召集紧急会议议定“同业存欠收付,遵照部令办
                               理”。 ④  最终商定的配合改革方案包括:(1)4 月 6 日以前,银两票据往来照 4 月 5 日申汇行市(即
                               970. 05 两兑 1000 两)先折合为上海规元,再以规元 7 钱 1 分 5 厘折合银币 1 元为标准收付银元。
                               具体换算则是洋例银 0. 6939075 两折合银币 1 元。 为便利整个商场兑换计算,定汉市洋厘价为 6
                               钱 9 分 4 厘,加上“奉部令折合”字样。 (2)4 月 6 日以前各种收付银两票据,应商顾客,依照政府所
                               定的货币换算率改用银元计算。 (3)对于银两存欠各户一律照章折合转账。 (4)钱业决定自 4 月 7
                               日起,只做银元行市而不做银两。 银元与铜元则为换算之伸缩。 (5)钱业规定 4 月 8 日起,办理银
                               元汇划。 (6)未到期票据以 6 钱 9 分 4 厘折合银元照兑。 (7)以后钱业同业间出立银元票据需要
                               加上“汇划”字样。       ⑤
                                   废两改元全面推行后,4 月 13 日汉口银行公会代表汉口金融界致电财政部,详细报告了汉口
                               金融界执行情况及操作方案。 4 月 22 日财政部部长宋子文回电汉口银行公会主席浦拯东,称
                               “呈暨抄件均悉,应准备案,并已由部分咨司法、行政部及最高法院转行各级法院备案”。                                         ⑥  对于
                               废两改元,汉口金融界还积极出台了配合币改的措施。 从 4 月 7 日起,汉口市面全面停用银两,
                               改用统一的银元。 4 月 8 日起,钱业的银元汇划业务开通。 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受财政部委托组
                               建汉口兑换委员会,并自 4 月 13 日起办理货币兑换业务。 为保证兑换顺利进行,4 月 13 日汉口
                               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还联合致电三行在沪的总管理处,称“ 汉埠同业已遵部令:按五日申汇九七
                               ○五行市,再以七一五折合银元转账,汉地三行兑换率标准,似仍以六九三九○七五为宜。 否则
                               与歌日部电显有抵触,并恐引起绝大纠纷。” 沪行总管理处收到电文后亦回复确认洋例银兑换
                                                                       ⑦
                               即照 1 ∶ 0. 6939075 计算。 具体操作由兑换者携带需兑换的银两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附公估局码

                               单后向兑换委员会验明照兑,再由兑换委员会统一送往中央造币厂改铸银元。 为便利新银币流通,
                               汉口银行公会拟定“自 4 月 6 日起,除中央造币厂厂条外,所有可供铸币银类运送出口者,征税





                                  ①  《汉口银行公会致中南银行函》(1933 年 3 月 8 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汉口银行公会档案,171 - 1 - 126。
                                  ②  《财政部来电译文》(1933 年 4 月 6 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汉口银行公会档案,171 - 1 - 126。
                                  ③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整理辅币、取缔轻质铜元》(1933 年 4 月 11 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S173 -
                               1 - 301。
                                  ④  《汉口银行公会致中南银行汉口分行函》(1933 年 4 月 6 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汉口银行公会档案,171 - 1 - 126。
                                  ⑤  《武汉近代货币史料》,第 162—163 页。
                                  ⑥  《照抄本会呈财政部文》(1933 年 4 月 13 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汉口银行公会档案,171 - 1 - 126。
                                  ⑦  《上海交行抄送与津、汉三行代换本位币等函》 (1933 年 4 月 13 日),章义和、杨德钧编:《 交通银行史料续编(1907—
                               1949)》下,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15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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