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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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妍 / 晚清开平矿案的生成

                       越好。 那时宫廷需款孔亟,李要把这二十万两解送到西安府去。                               ①


                       据李鸿章庚辛年间的行迹,他于 1900 年 7 月 21 日自广州抵上海,在上海停留。 9 月 14 日李鸿
                   章乘船北上,9 月 19 日抵天津,10 月 11 日抵北京,其后一直在北京进行议和谈判。 根据张翼 1905
                   年证词,张翼 8 月 8 日在上海面见李鸿章,“把一切详情告诉了李鸿章”,随后与李鸿章一道北上返
                   京。 ②  这些目前所能发现的时间线索与上引胡佛所述并无冲突之处,并且可知,李鸿章至少了解截
                   至 8 月 8 日前开平之情形。 李鸿章另一个可以了解开平情况的渠道是周学熙,因周学熙当时为开
                   平矿务局总办,天津被占领时与张翼同在租界避难,知道开平的一切,后其父周馥由李鸿章奏调入
                   京协助议和,周学熙“复随侍入都,居京师贤良寺”。                        ③
                       李鸿章完全有可能了解事情全部。 当然,他对张翼所要签署的契约具体条款未必知道得确切。
                   并且,在他下达的指示和张翼的执行之间可能也存在出入。 时人胡思敬记述,“后拳匪变起,开平
                   质于英,漠河陷于俄,天津机器局毁于联军,鸿章临死,犹引以为恨”。                                ④  “质于英”反映出当时对于
                   开平易手事件的理解,它有可能也是李鸿章在开平问题上的决策倾向。 无论如何,李鸿章当时需款
                   并通过开平给宫廷送去 20 万两白银是能确定的,因为不仅在《副约》第四款中有“于还所借北洋官
                                                              ⑤
                   款,先还二十万两,下余设法早还”能与之对应 ,并且在今天开滦企业档案中有一份文件:

                            总督大人(李鸿章)已于本月 20 日收到您的信函,信函中写道:开平公司汇出用于偿还贷
                       款的二十万两白银。 总督大人承认收到了上述金额,您可将附有总督印章的材料转交给公司。
                       日期:光绪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⑥


                       这个落款日期为公历 1901 年 6 月 12 日,此时,两宫出逃西安已有九个月。 为何宫廷急需这 20
                   万两白银? 据开滦企业史研究者郄宝山分析,是为维持慈禧和整个宫廷团体流亡时期的奢侈用
                   度。 ⑦  这是一个合理的推测。
                       从另一方面,李鸿章未必认为催促张翼去签署契约关系重大,因为此事日后尚有转圜的空间,
                   比如契约没有经他和上谕的批准(可视为无效),又比如契约可能不会得到列强承认,或者退一步
                   讲,可照此前处理招商局一样事后废约收回。                      ⑧  相比之下,20 万两白银则是迫切的近急。
                       对于张翼后来反复强调的连续四天与胡佛等人周旋、在恫吓威胁之下签约的经历,《开平矿务
                   节略》(无年月)中有一句精彩的评论说,“第此事似无须若是迫切”。                                ⑨  张翼从未回答过这个问题。
                       在开平这里,德璀琳始终处于矛盾的境地。 《移交约》与《副约》签订之后,德璀琳开始一反此


                      ①   《1901 年 9 月胡华致布鲁塞尔开平公司董事部的报告》,熊性美、阎光华主编:《开滦煤矿矿权史料》,第 188 页。
                      ②   “张翼证词(第 51—54 条)”,熊性美、阎光华主编:《 开滦煤矿矿权史料》,第 71—72 页;证词第 59—60 条参见 Chang v.
                   Moreing(1905), MSS. Eng. hist. c. 456, p. 78。
                      ③   文明国编:《周学熙自述》,第 18 页。
                      ④   胡思敬:《国闻备乘》第 1 卷,中华书局 2018 年版,第 150 页。
                      ⑤   《副约》(1901 年 2 月 19 日),李保平等编:《开滦煤矿档案史料集》,第 364 页。
                      ⑥   郄宝山:《百年开滦旧事》,第 21 页。
                      ⑦   郄宝山:《百年开滦旧事》,第 19—21 页。
                      ⑧   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五日(1911 年 1 月 5 日) 《载泽、盛宣怀奏遵旨查明开平矿务一案始末情形及现拟收回办法折》 中提
                   及,“招商局系总办马建忠所订卖约,而北洋大臣李鸿章不认其卖,另派大员废约收回”。 李保平等编:《开滦煤矿档案史料集》第 2
                   卷,第 958 页。
                      ⑨   《开平矿务节略》,李保平等编:《开滦煤矿档案史料集》第 1 卷,第 60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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