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六期
P. 79
2022 年第 6 期
的札委书便可以得到开平矿局的一切资产和权益。 戴维斯认为,按照“卖约”条款,胡佛的任务是
组建一个新的中外合资公司,而这对于东方辛迪加来说是毫无利益可言的,除非卖约的条款有所更
改。 ① 总之,在比利时方面看来,这笔生意虽然很有投资价值,但“卖约”仍需要一定程度的修订,而
公司组建方式也需要一种“巧妙”的方式。
1900 年 12 月 21 日,“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在英国伦敦注册成立,股本 100 万镑(每股 1 镑),但
没有任何实际的资金贯注。 新公司将原开平矿局资产作价 375000 镑(恰好股份约三分之一强),
其余股份则作为红股分赠其英欧关系户,这样就通过稀释股权而成为开平的新主人。 正如后来张
翼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所说,“这份生意如果成功,他们将得到全部好处,如果不成功,也不会遭受
任何损失”。 ② 而“卖约”的修订在若干处以很巧妙的方式做了重大改动。 特别是原约载“兹因欲
将中国开平矿务总局改为英国有限公司,按照西历 1862 年所定公司新例,在英国注册”,修订版将
“改为”(Transformed to)改成“移交与”(Transferred to)。 ③ 经过这番修改,契约的性质由售卖变为
转让,公司改组变成了产业移交。 因此,这份正式合同后来被称为《移交约》。
实际上,比利时财团、包括墨林在内的伦敦金融城商人对这宗生意皆持观望态度,因为它有太
多不确定因素。 西方流行一句名谚,“战时莫谈法律”。 这份买卖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合同及公
司组建在法律上是否无懈可击,还取决于在华各国的“态度”。 当时列强正汲汲于实现战后利益分
配,因此任何试图“独占”的行为都将引起极大的反对。
但是,胡佛并不畏难,并且深察其中的门道。 他知道要想做成这笔买卖,他们唯一的优势、也是
唯一的突破口在于比利时资本的背后多半与俄、德、法金融财团有关 ,这样英国新公司就不是纯
④
粹的独占行为。 芮依敏锐地抓住了其中的堂奥:“无论欧洲人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地怎样争夺让
与权和产业合同,一旦遇到筹措资金时,那些提供款项和分享利润的国际银行家们就会在彼此之间
取得完全谅解。” ⑤ 但事情操作起来也并不容易,用胡佛自己的话说,“在军事占领期间,在公理必
须服从强权而国际竞争又特别尖锐的时候,要把那个契约付诸实施,却是一件极为微妙的事”。 ⑥
1901 年 1 月上旬,胡佛带着正式合同《移交约》和新公司《组织章程》回到中国,同行者还有作为
比利时财团代表的吴德斯(Chevalier De Wouters)。 回到中国后,他并不首先与开平方面联系,而是马
上同英国及各国外交使团接洽。 1 月 14 日,胡佛致函天津英国代理领事,告知开平已转归英国公司所
有,希望英国军队做好准备,一旦俄军从煤矿撤退,立刻占领矿区、挂升英旗。 ⑦ 紧接着,他又同吴德
斯赶往北京,拜会各国公使,力争排除可能存在的“反对”。 1 月 26 日,胡佛在给墨林信中汇报说:
我和吴德斯去了一趟北京,明天还要再去。 我先见了美国公使,他愿意给予在他权限之内
的任何协助,他并且给了一封给厄纳斯·萨托爵士(Sir Ernest Satow,即萨道义)的信。 我见了
厄纳斯爵士,说明我们的事业,而后用所附的信证实。 他说他将尽其所能给予协助,但不甚热
① Jeremy Mouat and Ian Phimister, “ The Engineering of Herbert Hoover,”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s, Vol. 77, No. 4 (2008),
p. 565.
② Chang v. Moreing (1905), MSS. Eng. hist. c. 456, p. 257.
③ 参见《卖约》(1900 年 7 月 30 日),魏子初辑录《帝国主义与开滦煤矿》,第 7、11 页。
④ “墨林证词(第 3309 条)”,熊性美、阎光华主编:《开滦煤矿矿权史料》,第 51 页。
⑤ 芮依:《胡华在中国》,原载《远东评论》第 24 卷第 11 号,1928 年 11 月,收入熊性美、阎光华主编《开滦煤矿矿权史料》,第
158—159 页。
⑥ 《1901 年 9 月胡华致布鲁塞尔开平公司董事部的报告》,熊性美、阎光华主编:《开滦煤矿矿权史料》,第 187 页。
⑦ 《1901 年 1 月 14 日胡华致天津英国代理领事康拜尔函》,熊性美、阎光华主编:《开滦煤矿矿权史料》,第 183—185 页。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