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来华犹太难民研究(1933-1945):史述、理论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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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上海的欧洲犹太难民社区 41
的方式进行的,但仍有一批自由派难民认为这过于正统。于是,在胡戈 · 亚历
山大(Hugo Alexander)的领导下,部分自由派难民于1940年逾越节在东海大
戏院(今东海电影院)举行了标准的改革派宗教仪式。这批自由派难民后来独
立出去成立了中欧犹太自由派协会(Juedisch-liberale Gemeinde),由胡戈 · 亚
历山大任会长,并聘请西尔伯斯坦博士担任拉比。与此同时,中欧犹太协会也
在协会内部设立了自由派难民活动的宗教场所,以防止协会的进一步分裂。
1941年6月29日,中欧犹太协会举行了第一次选举,共有1 000多人参加
了投票。选举产生了21名代表,并由他们推选了7人组成理事会。F.莱塞博
士(Dr. Fritz Lesser)和F.卡德格博士(Dr. Felix Kardegg)当选为正副会长,
K.来狄许博士(Dr. Kurt Redlich)当选为理事会主席,并聘请R.D.亚伯拉罕任
名誉会长。中欧犹太协会的理事会具有相当广泛的代表性,他们中有商人、职
员、知识分子、政治活动家和宗教人士。协会有意建成一个符合欧洲犹太社区
民主传统、接受会员监督的犹太代议机构。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当局“改组”了中欧犹太协会,以
期越过林林总总的救援机构,加强对欧洲犹太难民的直接控制。改组后的中欧
犹太协会逐渐由一个自发的社区组织演化成代表全体难民的政治实体,管理的
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难民事务,成为犹太难民与日本当局联系的代表机构。二
次大战后,中欧犹太协会还负责欧洲犹太难民的遣送工作。
二、 欧洲犹太难民的“仲裁法庭”
在协会的各种组织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仲裁法庭”的建立。作为侨居
在中国的外国人,如涉及司法问题,理应由中国政府处理,任何一个国家及其
公民均不得在中国设置独立的法庭,即使当初公共租界内的“会审公廨”,也
是中国政府派出的司法机构。因此,犹太“仲裁法庭”的设立在上海乃至中
国历史上是罕见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 首先,当时统治上海的是日
本军事当局。他们为了减少管理中的麻烦,有意让犹太人自己处理相关法律
诉讼,解决犹太难民间的纷争。他们本来就是占领者,对此类侵犯中国主权的
事当然也不会在意。其次,在社团内部建立具有宗教性质的仲裁法庭,是离散
犹太社区的传统。早在希腊化时代,亚历山大城内的犹太社区就有自己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