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来华犹太难民研究(1933-1945):史述、理论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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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犹太难民与中国人民 :同甘共苦的患难友情              87



                            无国籍之犹太人则情形特殊。我国素重人道,先总理亦常以人类大
                        同之义训诲同志,吾人理应尽力之所能,予以协助。但犹太人问题复杂,

                        我方对彼辈所表示之好感,颇易引起他方之误会。兹就国内及国际情形
                        所许可之范围,拟协助犹太人之办法三项 :

                           (一) 入境之协助
                            凡国联之救济机关或国际著名之慈善团体认为品行端正而确为无国
                        籍之犹太人,我国驻外使领馆得给予特别护照,许其入我国国境,惟享

                        受此种特殊权利之犹太人,应先向我具呈志愿书,声明两点 : (甲)入境
                        后遵守我国法律并接受我国法庭之约束。(乙)入境后不作任何政治活动

                        或主义宣传,不批评或反对三民主义,如有违者,我国得驱逐出境。
                           (二) 入境后之居留

                            无国籍之犹太人入境后应暂寄居于通商口岸,不得杂居内地,其愿
                        入我国籍者,依照我国法律手续办理,入籍后与一般国民享受平等权利,
                        绝不因种族与宗教之差别而有所歧视。

                           (三) 职业之介绍
                            现在无国籍之犹太人多处境困难,职业上有予以协助之必要。吾国

                        在建设过程中,所需各种专门技术人员颇多,如科学家、工程师、医生、
                        机械修理员等,政府机关应各就主管范围调查需要情形,开具详细清单,

                        注明所需要之人员及所拟之待遇,由外交部转发使领馆注意延聘,并请
                        国联协助罗致,如觅得适当人员而能自备川资,或由国联或国际慈善团
                        体代备川资来华者,各使领馆于得国内任用机关许可后,得与签订服务

                        契约。其无契约而自动来华者,我国虽不负任何职业上之义务,政府似
                        可训令各省市指定机关举行失业登记,并在可能范围之内介绍职业。

                            以上办法如蒙通过,政府似应训令驻国联代表,将办法正式通知国
                        联,并同时在重庆发表声明。至于宣传之措辞,即以本办法为根据。”                              24



                        5月2日 ,国防最高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行政院的实施计划,并决定不正式



                    2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重庆国民政府安置逃亡犹太人计划筹议始末”,《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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