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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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妍/苏州自来水事业的尝试和困境(1926—1937)

                                               表1图1中的市民公社列表

             编号            市民公社               编号             市民公社               编号             市民公社
              1            观前大街                 2           渡僧桥四隅                3               道养
              4              金阊                 5          金阊下塘桃坞                6               齐溪

              7               临南                8              临北                9               胥江
              10              临平               11              娄江                12            护北公安
              13            阊门马路               14              城南                15             郡珠申

              16           双塔四隅                17              城中                18              胥盘
              19             盘溪                20              护中                21              城北
              22             金门                23            金阊中市                24              葫溪
              25            山塘下塘               26             上山塘

             资料来源:《市民公社概况表》,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苏州市档案局1986年版,第359—361页。



              然而开会之后,大部分与会者敷衍了事。除了护中市民公社负责人范君博(1897-1976)支持
          这一提议之外,其他公社均无正面回应。虽然许博明一再强调,“欲事进行,须先征求各方面意见,
          以定行止。将来如须招股,鄙人除竭力介绍外,理合请当地人士,共同担任,以免垄断之弊”①,但是
          他的计划难以引起共鸣。筹备3个月之久的自来水计划宣告夭折,许氏在《苏州明报》上发表一份

          声明,指出他致函苏州城内各机关及公社征询意见,“而复者寥寥,且如商会等重要机关,尚未见
          复”。至于市公所,则仅有蒋炳章以个人名义表示赞成,但认为方案需提交议会讨论。许氏愤慨地
          说,既然苏州人不需要自来水事业,他独立而为亦难以成事,事情就此作罢。②创办自来水虽有助

          于城内住户用水方便,但实施起来却牵涉全城势力范围的划分与分配。一位年纪轻轻且无地方政
          治影响力的富家子弟,设想越过根深蒂固的市民公社势力,独立创建自来水却是一场徒劳。
              有趣的是,时隔不久,城中市民公社向苏州总商会呈请开凿自流井,他们在函中提到,“本社地
          处城中,河流缺乏,非开凿自流井,不足维饮料〔水〕之卫生,应市民之需要”。而后,公社在北局青

          年会附近寻得一处合适位置准备动工。③这说明,对于城内居民而言,自流井是确实需要的饮水来
          源,但一旦论及架设水管方案便困难重重。苏城内难以实现统一供水的困境,正是苏州地方格局分
          化、无统一市政管理的体现,而建立自来水最大的阻力来自许博明声明中的市民公社。



                                        二、各自为政的市民公社和市公所


              辛亥革命后,苏州地区将吴县、长洲和元和三县合并统称吴县,但城区无明确的市政管理机构。

          1926年管理苏州城厢地方公共事务主要有两个组织:一是苏州商会,下辖市民公社;一是市公所和
          工巡捐局。二者均为清末地方自治的产物。

              市民公社为街道商民联合自治的团体,发起人和负责人多为地方上有影响力的商会成员。市
          民公社普遍经苏州商会呈报创办,行政手续均经商会与地方官府交涉。④最早出现的观前街道公



             ①  《创办自来水再征意见》,《苏州明报),1926年3月14日,第2版。
             ②  《创办自来水停止进行》,《苏州明报),1926年3月30日,第3版。
             ③  《城中市民公社为请赐捐款凿井事致苏卅总商会函)(1926年4月27 0),《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第134—135页。
             ④  章开沅、叶万忠:《苏州市民公社与辛亥革命》,《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第8—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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