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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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5期


          社由苏州商会总董、怡和祥洋货店经理施炳卿发起,创办契机在于宫巷的两次火警。公社以救火为
          基础,进而将职责范围扩大至道路工程、卫生、治安等范畴,专门管理街道公益之事。①观前公社试

          办一年后,其他街道商民纷纷援例仿行。从1909年观前市民公社成立,到1926年许博明提议创建
          自来水,苏州城区已出现26个市民公社,分布在城内各区域,具体名称及分布参见前文。在用水清
          洁方面,公社提倡“凿井便民”,在各自社区内开凿大量水井,以便消防和清洁所用。
              市公所则是清末以来接收苏州各大善堂公款公产的机构,日渐成为主管地方事务的专门机构。

          1909年,为筹备地方自治事宜,苏属各县设立公产事务所,清查地方公款公产。②苏州光复后,市公
          产事务所即市公所接收了公款公产,掌控了地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市公所总董则长期由积极推
          动江苏省自治的蒋炳章担任。至1920年苏州仿效上海成立工巡捐局,市公所董事以及省议员共7
          人担任工巡捐局董事,接管大马路一带商户的杂捐收入。③

               马路区域包括阊门马路、四隅和胥江3个市民公社。工巡捐局的设立,事实上是希望将马路区
          域的税收收归己有,但掌握实权的7名董事却不包括市民公社和商会的成员,使得三大公社“仅有
          纳捐之义务,绝无过问之权利”。④工巡捐局与市民公社的管辖范围重叠,矛盾重重。经过3年的
          争执和协商,市公所和苏州商会达成协议,确定了苏州城内外市政分办的局面——苏州城内由苏州

          商会和市民公社按照原有的城厢管理方式治理,而城外的马路区域则由工巡捐局和城外三大市民
          公社共同负责。⑤
              这个分治市政的局面,使得若在城外开设自来水厂,再用水管接驳至城内的住户,便须同时获

          得市公所、苏州商会及市民公社的支持,这也是许博明举办谈话会须请两方面人物参与的缘故。
          自来水计划无疾而终,许氏将原因归咎于市民公社不支持。但苏州社会舆论却将矛头指向时不时
          发生贪污丑闻的市公所及总董蒋炳章,时人认为市公所接收公款公产,是管理苏州公共事务的机
          关,理应承担市政建设的责任,却任由官员挥霍公款,毫无实质建设举措。⑥市公所的确占有了清

          末遗留下来的公共财产,公款公产处主要拥有几大义仓和善堂的资产,包括位于长洲、元和、吴县的
          大量田产和苏州城的土地和房产。民国之后,该处又买入大量金融债券、政府公债和各类股票,俨
          然是大型金融投资机构。机构主要收入来源于田土不动产的租金和金融产品的息金,但支出记录

          却无明细,只笼统列出各慈善机构的常设开支,难以窥探市政建设资金投入。⑦市公所参与的公共
          建设主要集中在城外大马路一带,包括创办苏州电气厂、扩充马路和开辟金、平城门。其中苏州电
          气厂为当地资本最大的近代企业,最大股东便是公款公产处。事实上,市公所势力始终被限制在城
          外大马路的范围,这也是蒋炳章对自来水计划既不反对也没有实质支持的原因——城内事务与市




             ①  《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办社缘起)(1910年6月)、《苏城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简章》(1909年6月),《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
          选编》,第34—35,37—39页。
             ②  李继业:《民国初年的地方公产管理制度改革——以1912—1926年的江苏苏州为中心》,《苏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2
          期,第183页。
             ③  《三市民公社为县署集会不公,举董失当,要求重行召集另加选举事呈江苏省长>(1920年9月6日),马敏等编:《苏卅商
          会档案丛编》第3辑下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9—810页。
             ④  《三市民公社为工巡捐局董人选不公,联合决议否认事致苏州总商会函》(1920年9月6日),马敏等编:《苏州商会档案
          丛编》第3辑下册,第808页。
             ⑤  《省议员潘承曜为苏州工巡捐局案致傅政务厅长函稿> (1923年7月28日),马敏等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3辑下
          册,第843—846页。
             ⑥  《社评:中止创办自来水》,《苏州明报》,1926年3月31日,第4版;《社评:省委调查四大机关之感言》,《苏州明报),1926
          年5月4日,第3版。
             ⑦  《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十七年五月至十八年四月止)决算总册》,《吴县公产公款管理处年刊》,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
          1929年6月编印,"表册”,第5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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