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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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华/抗战时期中国对德意传教士的控制政策与地方实践


          完毕,如再更改,似有不便。外交部回复:以前集中地点可作为自由传教地点,唯不必用集中监视字
          样,以示宽大之意,既然甘肃省指定地点并无变更且已集中,自可不必更改。①但濮登博并不罢休,
          再请省府准许,而军委会也电告甘肃:濮登博私设电台查无此事。所以11月省主席谷正伦致电外

          交部倾向于同意,表示德籍教士集中以来,尚能遵守法令,无轨外活动,且多曾表示反对纳粹,故拟
          准请,将陇西等19县指定为传教区域。外交部据此致电军委会,表示如非军事区域可予同意,但军
          委会指出要再商朱绍良后再定。此事拖延不决,所以到1943年1月谷正伦再向外交部催办。但1
          月9日军委会电外交部:朱长官强调依照执行办法七条,已集中教士如请返原地,其原来传教地如

          不在指定传教区域一概不准,甘肃所请与上述不符。所以军委会建议为保持政府威信与监护便利,
          似无再指定地点之必要,如有困难甘肃省可与朱长官联络。②据谷正伦下属权少文回忆,谷在甘肃
          与朱关系不睦。③而这种关系格局波及对敌国教士的处理,以谷为代表的省政府之温和与朱绍良

          为首的战区长官部的强硬形成对峙,朱在陕西同意,在甘肃拒绝,所以地方实践还打上了地方人事
          政治的痕迹。不过内外两部倾向于同意。并且1月30日于斌再电宋子文:强调甘肃地居后方,并
          不在距前线200公里内,况自中梵通使,教士集中规定早经明令取消,自应免去集中,依法自由传
          教。④处在夹缝中的内外两部只得报请行政院与军委会商议,3月13日行政院集会决定请朱绍良

          增开二三处。最终甘肃省决定在兰州教区再指定陇西,天水教区指定成县和西和。⑤这种结果是
          为弥合各方意见的一个中间方案。甘肃案可看到在法令与人事之间各方的博弈,法令的规定并非
          唯一的标准,但常常成为辩护的武器,而人事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作为多方博弈的一个缩影。

              三原则出台后,河南最终也未能顶住教会的压力。1942年12月南阳意籍主教梅先春(Pietro
          Massa)等向军委会再请:内乡居住局促,健康可虑,且影响慈善工作进行,请返原地。内外两部表示可
          酌增一二教堂。但河南并未新增。1943年6月梅再请回南阳,被蒋鼎文以系军事区域拒绝。但梅上
          告教廷,指河南将若干神父拘禁,致使教廷外交部向中国公使谢寿康抗议,国民政府外交部只得解释,

          此举并非逮捕而是指定区域自由传教。⑥教廷插手后,行政院不得不于8月指令:豫省应再指定非军
          事区域三四县为自由传教区,唯仍加监视。据此省府拟新增镇平、邓县和襄城,但蒋鼎文以襄城为军
          事设备所在地,仅同意镇平和邓县。到意大利转向盟国,教廷代表再请:河南仅指定四县,深感不便,

          想新增汝南、上蔡、商印。为此1943年11月行政院与河南方面商量,但蒋鼎文认为商印为游击区,而
          汝南、上蔡接近信阳不便指定,所以申请失败。到1944年张维笃转向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申请,
          增设汝南、潢川、上蔡、固始,李因是华籍主教,对其申请,格外宽大,同意增设汝南。⑦河南案显示战
          区长官的强硬,军事是最重要的理由,但在教方施压、中央后退下,也不得不趋于有限度的宽松。

              不过在部分省份执行三原则非常顺利。比如贵州,本已集中石阡、锦屏、毕节,1942年8月也
          曾电外交部,强调三原则与前颁法令不合。⑧但获行政院解释后,即报告敌籍教士如感传教不便,
          自愿返还,可否准监护回原教堂。外交部答复可以,但如返回区域为军事或非指定传教区,应不核

          准。10月贵州即电外部,已令集中教士返回原地,拟将所返原传教县赤水等14县作为指定自由传


             ①  《处理敌侨敌产》(七),外交部档案,11 -32 - 99-10 - 044。
             ②  《敌籍教士指定传教集中地》,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104。
             ③  权少文:《谷正伦在甘肃》,安顺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安顺文史资料选辑》第9辑,内部发行,出版年不详,第
          151—152 页。
             ④  《处理敌侨敌产》(七),外交部档案,11 -32 - 99-10 - 044。
             ⑤  《敌籍教士指定传教集中地》,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104。
             ⑥  《处理敌侨敌产》(十),外交部档案,11 -32 - 99-10 - 047。
             ⑦  《敌籍教士指定传教集中地》,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104o
             ⑧  《贵州省政府电外交部》(1943年8月21 EJ),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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