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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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华/抗战时期中国对德意传教士的控制政策与地方实践


          省之间。
               内政、外交两部也承认两者“颇有出入,各省执行此项法令,时有困难”,不得不另定执行办法

          七条:1•前定集中传教区域即作为指定自由传教区域,不用集中监护字样,如地点无变更或增减之
          必要即不必变更;2.已集中教士如请返回原地,其原传教地如不在指定传教区域,一概不准;3.敌侨
          登记处理表仍继续办理以期早日结束;4.教士请求退出国境者,以防护军机为由一概不准;5.敌籍
          女教士准在原地继续居留,惟军事区域(距前线约200公里内、各种军事设备所在地、凡军事机关

          禁止出入地)除外;6.各方对敌籍教士处理办法要求变更时须经内、外两部核准;7.关于敌籍教会
          产业之判断,准照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应强载契约内国籍之规定。①这主要是根据各地实践反
          馈,不断修正完善执行办法。

              但这未能掩盖前后政策的矛盾,所以1943年6月内政、外交两部着手修订,主要是把三原则明
          确纳入,而把前颁法令中与三原则抵触的全部删除。一个重大变化是废除了单立的《敌国国籍教
          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将其内容纳入新定的《修正敌国人民处理条例>(1943年12月)和《敌国
          人民处理条例施行细则>(1944年1月)。②由此,彻底解决了政策矛盾的问题,但如外交部所言

          “内容绝少变更”,所以对控制实践并无太大的波动。
              另,1943年意大利投降后,教会方面不断请将意籍教士解除集中,但外交部给予统一回答:在
          我国尚未对意恢复和平以前,对意教士仍按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办理。③直到1944年10月中国承

          认意大利新政府,才按行政院颁发的《意大利在华人民及财产暂行处理办法》,凡在指定区域传教
          之意籍教士得准其返还原来传教地点,如属邻近战区或战区地带,仍暂禁止返还。④
               1945年5月德国投降,德籍教士也恳请解除集中,但外交部并未同意,强调德国仍在盟国管制

          中,对其教士之处理,自应商诸各国后再定。⑤直到1945年10月,中国受英美等邀组织驻德军事
          代表团,而教廷代表呈请给德籍教士以自由,并愿负全责而给与特别证件⑥,行政院才于11月27
          日将《修正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废除,另颁《德侨处理条例》,规定德籍教士除有间谍或助敌行为者

          依法处理外,在后方指定区域传教者经所属教会负责人担保并经内外两部核准可返原地传教,未经
          担保及核准者,由地方政府指定传教区域。⑦至此,对敌籍教士的战时控制结束。


                                            三、控制空间的选择与变更



               中央法令公布后,对敌籍教士的管控走向统一化。但政策实践的复杂性并非法令的规定那么
          简单,因受战争形势、各地教士实情、各军政长官的宽严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再加上中央政策

          的不断变化及教廷代表等频繁插手,在相对静态性的中央政策和动态性的地方实践之间存在较大
          的张力,各省执行力度和进度不一,呈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
               以三原则出台为分水岭,中央政策从“集中指定教堂继续传教”(1942年1月一1942年7月)

          到“指定传教区域自由传教” (1942年8月一1945年11月),自由空间和实质趋于扩大。但这只是



             ①  《内政部致外交部》(1942年9月),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1。
             ②  《敌侨及敌产处理条例》(五),外交部档案,020 - 070800 - 0061。
             ③  《外交部约见费悦义谈话要点》(1943年11月),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47o
             ④  《意大利在华人民及财产暂行处理办法》(1944年12月),外交部档案,11 -32-20-07 -008。
             ⑤  《外交部复军委会》(1945年9月),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41。
             ⑥  《蒋介石电何应钦)(1945年10月23 EJ),蒋中正总统文物,020-090105 -00015 -134o
             ⑦  《处理德侨办法政务院核定公布条文》,《中央日报>,1945年12月1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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