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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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6期


          美国侨民身份与国府联络。8月费进谒蒋介石,面递蔡宁备忘录,建议:1.发给各教士新身份证明,
          具护照同等效力,由教廷代表证明;2.教廷代表敢于向中国政府保证此等教士忠于中国,始终服务
          中华。①但因伪满问题及蔡宁曾发表要求中国天主教徒对中日战争中立的公告,双方关系跌落,所

          以国府未积极回应。
              不过自1941年日本为促使梵蒂冈承认汪伪,积极寻求日梵建交,而教廷为保护日本控制下各国
          教会也不能置之不理,这从反面刺激中国改善与教廷的关系,从而为宽待德意教士提供了新契机。而
          以南京教区于斌为代表的华籍主教为推动中梵建交,也积极寻求妥善办法。中国与德意绝交后于斌

          即透过香港和教廷商议,他向香港主教恩理觉(Henry Valtorta)保证中国政府会保护德意教士的安全,
          但后者强调仅有外交保证不够,更重要的是内部政策。②经与教廷沟通,1941年7月收到回复:“希
          望可以将意国及德国传教士集中起来……此种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保护……为中国政府言系一向圣
          座表达善意的良机。”③所以将教士集中之议来自教方,这成为于斌后来向国府建议的由来。

              各方均注意到绝交后如何管控德意传教士成为问题。尽管各地不断要求中央采取措施,但国
          民政府并未采取强制措施,除顾及国际惯例和教廷的关系,也要考虑在德意华侨的安全。7月16
          日,蒋介石指示:我国在德留学生等多,故按国际惯例对德意在华侨民仍采取一面保护一面监视政
          策。④所以中国侨民的安全也是重要考量。外交部长郭泰祺也表示:德意传教士“如在传教工作之

          合法范围内,自当予以保护”。⑤
               1941年12月9日中国对德意宣战,此问题再成焦点。外交部通令对两国侨民仍暂取保护监
          视,准暂居原处,检查来往邮电,详细办法另定。⑥郭泰祺也宣称:“现留居自由中国之德义侨民,均

          属终身旅华之人,苟其过去行为足资证明其非纳粹或法西斯党徒,当可准其留居,在政府监视下,继
          续其原来之工作。”⑦但各地先后向中央请示,为防范间谍行为,部分战区开始采取严厉措施。如第
          八战区司令长官朱绍良即令辖境检查德意侨民,严密监视,接收教产,收缴收音机等,并拟集中管
          理。第九战区司令长官薛岳也以湖南接近前线,为防护军事机密,决议将德意传教士集中耒阳或递

          解桂林。湖北要求将境内德意教士一律解送重庆。第七战区、福建、甘肃甚至分别出台了《第七战
          区集中保护德意两国侨民暂行办法》《福建省战时敌侨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各县敌侨集中管理
          办法》。⑧

              鉴于各战区倾向于强硬,为规范和统一起见,12月13日外交部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等共商办
          法。⑨15日各部会商,初定对教士免于收容,集中于指定教堂在地方官监护下继续传教。⑩但18
          日会议时,军委会等强调德意教士以传教为名行间谍之实已破获数起,准照常传教不妥,不赞成另
          立宽大条款。不过外交部等主张保留,因为:教廷及各教教士对中国抗战在宣传及赈济上帮助颇




             ①  《蔡宁总主教备忘录》(1941年8月15日),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1 o
             ②  Letter of Mgr. Henry Valtorta to Mgr. Paul Yu-Pin,转自陈方中《于斌与中梵外交关系》,《中梵外交关系史国际学术研讨会》,
          辅仁大学,2002年,第10—11页。
             ③  陈方中:《于斌枢机传》,第91页。
             ④  《蒋主席代电》(1941年7月16 EJ),外交部档案,020 - 070800 - 0057o
             ⑤  《郭外长招待记者》,香港《大公报》,1941年8月4日,第3版。
             ⑥  《处理敌侨敌产法令》,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1 o
             ⑦  《郭外长发表谈话》,桂林《大公报》,1941年12月10日,第3版。
             ⑧  《处理敌侨敌产》(一),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38;《处理敌侨敌产》(五),外交部档案,11 -32 -99 -10 -042;
          《处理敌侨敌产》(七),外交部档案,11 -32 - 99-10 - 044;《处理敌侨敌产》(八),外交部档案,11 -32 - 99-10 - 045。
             ⑨  《对德日意三国宣战后召集有关机关会商处置敌侨敌产办法>(1941年12月),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国防档案,
         003/1791。
             ⑩  《会议记录》(1941年12月15日),外交部档案,020 - 070800 - 005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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