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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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华/抗战时期中国对德意传教士的控制政策与地方实践
大;我国德意教士与我侨民在德意者相较要少,该国对我侨民尚属宽大,如取严厉主义,恐引报复;
所定集中监护办法,已足防谍。①可见仍延续了此前军事和外交的张力,军方为防谍倾向于强硬,
但外交部则为外交及保护华侨主张宽大。
1942年1月,最终出台了《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和《敌国国籍教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等。
其中,直接针对教士的是《敌国人民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敌籍教士应集中于指定天主堂或中国
人主办耶稣堂,在主管官署监护下继续传教o②这项规定是纲要性的,其延伸性专门政策是《敌国
国籍教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具体包括:教士集中于指定教堂继续传教,天主堂以主教堂或总
司铎所在地大教堂为原则,耶稣教则应为中国人主办教堂,不得安装无线电机和收音机;教士应在
收到通知五日内前往指定教堂,到达后向当地官署报到并呈验护照登记,非经内外两部核准不得离
开。地方官署的职责是原居地政府发给临时护照、指定日程和路线并通知沿线地方官署妥为监护,
必要时派员警分段递送;集中地官署将教士各项信息造册报部备查,另派员警严密监护,并按日记
录,择要月报内外两部备案。③这些成为战时管理政策的核心。
上述条例和办法出台前,外交部次长傅秉常已强调,对敌国人民原则上集中收容,但对教士宽
容待遇,在指定条件下可继续工作。④出台后,行政院也指出,对传教敌侨“酌量予以优待,或限行
动区域”,但对间谍行为严惩不贷。⑤这意味着将教士与普通敌侨差别化,普通敌侨集中收容在重
庆、西安及阳朔收容所,对教士则免收容,另定管理办法。⑥
这种政策的出台与天主教的努力分不开。在宣战当日,于斌即函郭泰祺,恳请念及德意天主教
士的使命及贡献而特殊处理,并兼顾国际惯例和教廷友谊,建议在其工作区划定集中地点,妥加监
护,予以处理教务自由,以便继续战时服务。⑦而在各部制定条例时,于斌又建议:1.集中地以各教
区主教所在地大教堂为原则;2.集中教堂可由宪警监护;3.其原居住地教产可由中国教士代管;4.
集中移居之地教产仍由该地外国主教管理,俾给养不必由中国负担。⑧外交部回复“所见甚是”,并
希其转告遵守将出台的条例,勿有越轨行动。⑨正式出台的政策几乎全部吸纳于斌意见。
各条例公布后,于斌也很满意。他表示今后不幸事件或可避免。⑩外交部也将正式条例检送于
斌转教会遵守。但]942年3月日梵建交,促使国民政府加快了与教廷建交的步伐。3月下旬,外交部
长宋子文向教廷驻美国代表孔纳尼(Ameldo Cicognani)提议与教廷建交,而双方协商的关键即德意教
士问题。⑪4月行政院召开记者招待会,蒋廷纖指出:德意天主教士一面为敌国国民,一面受罗马教廷
派遣,由于我国与教廷关系,彼辈所受待遇,似与敌略异;天主教产非私有财产,与敌产不同,因此须予
以保护,希望地方政府“力本此旨理之”。⑫这是向梵蒂冈示好的表示,同时树立善待敌侨的国际形
象,为顺利与教廷建交、获取更多国际支持铺路,以消减日梵建交的影响,避免教廷走向汪伪。
① 《第二次会议记录》(1941年12月18 H),外交部档案,020 -070800 -0058。
② 《敌国人民处理条例》(1942年1月1日),外交部档案,11 -32 -99 -10 -052。
③ 《敌国国籍教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1942年1月7日),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2。
④ 《招待外记者席上,傅次长发表谈话》,重庆《大公报》,1941年12月31日,第2版。
⑤ 《我优待敌侨,合法范围内准其活动》,桂林《大公报》,1941年12月10日,第3版。
⑥ 《敌侨收容所将分设三处》,《中央日报>,1942年3月3日,第2版。
⑦ 《于斌致复初部长》(1941年12月9 EJ),外交部档案,020 - 070800 - 0057o
⑧ 《于斌主教对安置敌国教士办法希望部方注意点》(1941年12月),外交部档案,020 -070800 -0057o
⑨ 《外交部电于斌)(1941年12月22日),外交部档案,020 -070800 -0058o
⑩ 《于斌函梅叔司长》(1942年1月15 EJ),外交部档案,020 - 070800 - 0059o
⑪ 陈聪铭:《中梵外交史——两岸与教廷关系(1912—1978)》,第178页。
⑫ 《蒋处长谈话》,重庆《大公报》,1942年4月3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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