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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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6期


              但是,在政策执行中发生不少偏离,各地教士纷向教廷代表等求援。2月15日蔡宁请于斌代
          呈蒋介石,强调各地未充分执行条例,给教会带来诸多困难,多因挟私报复或污蔑而起;并指出宣战
          以来,并无敌国教士犯有间谍行为或参与政治活动,恳请中央派员到各地处理纠纷。①6月9日费

          悦义也向外交部申诉各地并未充分执行敌籍教士办法,恳请帮助解决。②他们显然对政策的实施
          不满。
               于斌于4月27日呈报蒋介石,指出:“德意籍传教同道处境日趋恶劣或集中监管行动,失其自
          由或住所被占财产毫无保障”,沦为准俘虏待遇。并强调他们为教廷所派,与纳粹法西斯风马牛不

          相及。他可担保其纯为民众福利努力,绝无危害抗战建国行动,恳请利用中梵建交改善其待遇,与
          美法等教士划一,取消集中,准返原地。否则工作难以展开,只能请教廷将之全部撤出,如此盟国或
          疑我压迫宗教,敌伪也会宣传离间。③5月21日于斌又致函傅秉常,强调政策实施以来影响颇大,

          “形同囚犯者有之,教产被占用破坏者有之”,建议重新考虑教士条例。④于斌想利用中梵建交说服
          国民政府取消敌籍教士集中条例。
              但外交部坚持不予批准,因制定条例时“已几乎全部吸纳其意见”,“今实行未久,忽又取消,会
          妨碍国家威信”;政策执行偏差只是少数,不能因此废止;德意教士虽为教廷所派,但仍为敌国人

          民,“如教士因其国家观念对我有不利之行为,殊为危险”,有湖北鄭县意教士梅隆礼(G. Meloni)刺
          探军情案和湖南芷江德教士包格非(Human Beker)囤积物品及间谍嫌疑案为证,所以“教会非绝对
          不受第五纵队之利用”。于斌措辞几近要挟,殊属不当,强调宗教利益应以国家利益为依归。⑤傅

          秉常也答复于斌:条例起草时已将尊意尽力容纳,如再讨论,颇有窒碍。现在问题不是法令本身而
          是执行,如有欠妥本部会随时纠正。至于慈善事业等,曾准由华籍或美籍教士接管,不致中断。⑥
          所以,无论是维护法令威信还是国家安全,这些都不能废止。

               1942年6月初中梵正式建交。蒋介石尽管认为外交部“所言极是”,“教徒皆有国籍,自不能以
          宗教关系不受敌侨管理办法之约束” o但他强调目前正与教廷交涉换使,为兼顾法理与事实,他提
          出处理敌籍教士三原则:有间谍嫌疑者作敌侨办;无间谍嫌疑者准在一定区域内自由传教,但不得
          出入军事区域;教产在未判明为逆产前,应予发还。⑦外交部尽管答复现各省办理教士集中非常顺

          利,但也只得按三原则办理。⑧6月25日行政院正式通令按三原则办理。这是中国改善与教廷关
          系的一个重大举措。
              但三原则出台也带来一定的混乱,各方对其理解不一。费悦义等将其视为解除集中的命令,所
          以通告各教士行政院已下令免于集中,导致德意教士纷请返回原地。这给各地管理带来较大的影

          响,纷向外交部请示。7月15日行政院不得不再次指令:一定区域即由地方当局为每个教士指定
          区域自由传教,不必集中。⑨但此令一出,引起更大的风波。各省疑问重重,直言与《敌国人民处理
          条例》和《敌国国籍教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矛盾。⑩类似的疑惑与解释频繁往返于外交部和各



              ①
                 《蔡宁请于斌代呈蒋公函》(1942年2月15日),外交部档案,11 -32-99-10-051 o
              ②
                 《费悦义致电外交部》(1942年6月9日),外交部档案,11 -32 -99 -10 -039。
              ③
                 《军委会电外交部》(1942年5月6日),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1。
              ④
              ⑤  《于斌电傅秉常次长)(1942年5月21日),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38。
              ⑥  《外交部致电军委会》(1942年5月14日),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1 o
              ⑦  《傅秉常电于斌》(1942年6月2日),外交部档案,11 -32 -99 -10 -038。
              ⑧  《军委会电外交部》(1942年5月28日),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1。
              ⑨  《外交部电蒋》(1942年6月2日),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1。
              ⑩ 《处理敌侨敌产法令》,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51 o
                 《敌侨及敌产处理条例》(五),外交部档案,020 - 070800 - 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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