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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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华/抗战时期中国对德意传教士的控制政策与地方实践


          定:敌籍教产由政府登记,教士继续居留原处者准其自行管理,移居他处者委托华籍或第三国教士
          代管。①外交部采纳了于斌建议,避免由中国政府负担。

               只不过各地执行不一。在湖南,敌籍教产由华籍代管并出租收益。1943年5月省政府提出异
          议,但外交部强调以此维持教士生活可行,如操持过严,必向政府贷款救济,政府尚无此项钱款,加
          之与教廷换使,未便予人口实。②而在河南,敌产多由政府代管。1943年7月省政府曾指出,政府
          代管后教会丧失收益,且因战争各国捐募多无法正常拨付,致使教士生活困难,要求中央救济。外

          交部曾指示:中央尚无此项款项,未便开此先例,仍应由原属教堂维持较妥,教产虽由政府管理,但
          收益仍可拨给。③所以此举重在减轻政府开支。到抗战后期教士经费愈益困难,各方多请按国际
          惯例拨给生活费,但外交部坚持敌籍教士并未收容,应自行担负,或转求教廷代表等。只是特别困

          难才施以援手,行政院曾交100万元予国际战俘福利会分配。1943年外交部因费悦义所请改善内
          乡、淅川取暖,经内政部同意,从敌侨收容费拨付9万元。④1945年1月,重庆包格非等12人生活
          无着,国际战俘福利会请按最低生活配发伙食,外交部也协助配发购盐证、白糖、食粮、燃料。⑤

              在日常管理上,除派警监护、检查由E件、监管出入和来往等,还特别规定“禁止使用长途电话,准使
          用市内电话,但以华语为限”,并“随时注意监听”。⑥不过一再强调善待教士。诚如1944年欧洲司司
          长梁龙向国际红十字会沈儒立(E. Senn)表示,中国已尽力改善教士生活。⑦中央试图树立良好的国

          际形象,各地执行或有宽严,但教士日常生活尚属安好。1942年有记者探访光泽天主堂,发现教士
          的饮食照常,能自由礼拜、看病傑合或拜访教友。⑧1944年沈儒立也曾视察天水、兰州、略阳、汉中、
          安康、老河口等地,表示满意。⑨国民政府主要考虑到与教廷关系及国际视听,以获西方更多支持,

          教会及国际红十字会和战俘福利会频繁插手,对中国形成制约,但也可借其作为宣传的窗口。
              另,监护员警需按日记录并月报内外两部。河南拥有最完整的月报,内乡从1942年6月延续
          到1944年11月,淅川从1942年8月到1944年10月。⑩甘肃、湖北、湖南、贵州、安徽仅散见月报,

          而其他并无月报。1943年3月湖南省政府请示,指定区域自由传教后可否取消月报,内外两部同
          意如无轨外行动,准暂免报。⑪但并未通令取消,实际也流于形式。此外,各地须填报《敌国人民登
          记处理报告表》,现存档案中几乎涵盖了所有教士的处理表。⑫各省均能遵报,但也有拖延不交的。

          比如云南,内外两部于1942年11月,1943年1月、5月、6月多次催交,云南省才姗姗来迟。⑬总体
          上对教士的集中、登记得到了落实。



             ①  《外交部致蒋主席电)(1942年6月2日),外交部档案,11 -32 -99 -10 -0510
             ②  《处理敌侨敌产》(八),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45。
             ③  《处理敌侨敌产》(十),外交部档案,11 -32 - 99-10 - 047。
             ④  《处理敌侨敌产》(一),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38;《处理敌侨敌产》(九),外交部档案,11 -32 -99 -10 -046;
          《处理敌侨敌产》(十),外交部档案,11 -32 - 99-10 - 047。
              ⑤
                 《处理敌侨敌产》(二),外交部档案,11 -32 -99 - 10 -039。
              ⑥
              ⑦  《敌侨使用电话通讯限制办法》,《云南省政府公报》第15卷第16期,1943年,第5页。
              ⑧  《万国红十字会代表沈儒立与梁司长谈话)(1944年5月13日),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38。
              ⑨  《战地通信之七》,桂林《大公报》,1942年9月5日,第3版。
              ⑩  《陕西省政府电外交部>(1944年7月),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102。
              ⑪  《处理敌侨敌产》(十),外交部档案,11 -32 - 99-10 - 047。
              ⑫ 《湖南省政府与外交部往来电文》(1943年3月),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45。
                 可参《处理敌侨报告表》(一),外交部档案,11 -32 -99 - 10 -032;《处理敌侨报告表》(二),外交部档案,11 -32 -99 -
          10-033;<处理敌侨报告表》(三),外交部档案,11 -32 -99 - 10 -034;《处理敌侨报告表》(四),外交部档案,11 -32 -99 -10 -
         035;(处理敌侨报告表》(五),外交部档案,11-32 -99 -10 -036;《处理敌侨报告表》(六),外交部档案,11 -32-99 -10-037o
             ⑬ 《处理敌侨敌产》(三),外交部档案,11 -32 - 99-10 - 04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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