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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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修宪/近代华北乡村土地交易的参与者及其人际关系
案中保存的这批魏庄地契,即使不是该户农家土地财产的全部,至少也是绝大部分。因此,下文的
分析,即以这459件土地买卖契约为讨论对象。
二、缔约双方交易行为特征
作为土地交易的主体,缔约双方是构成买卖契约的要件之一,彼此之间的人际关系也是乡村社
会关系网络的直接反映。近代魏庄的小农会选择与谁交易?是亲属、族人,还是地邻、异姓?这需
要对买卖双方身份信息作细致梳理。①
(一)异姓交易是常态
魏庄的459宗土地交易,涉及卖方50个姓氏、买方32个姓氏,其交易主要在异姓之间进行。
从卖方的角度考察,如表1所示,异姓之间的交易有328宗,占71. 5% ;同姓之间的交易有131宗,
占28. 5%,其中亲族之间交易有67宗②,占全部交易的14. 6%。
从买方的角度观察,也可看出交易以异姓之间为主。在购地20次以上的乔、王、徐、孔、李、郭、
刘等7姓中,除郭姓外,其他姓氏所获土地均来自十余个异姓。例如,在乔姓购入的99宗土地中,
郭、董、朱等15个异姓的土地都成为乔氏的购买对象。同样,王姓购入的67宗土地,涉及乔、孔、张
等21个异姓;徐姓购入的50宗土地,涉及张、王、孔等16个异姓;李姓购入的32宗土地,涉及宋、
孔、秦等14个异姓。
表1魏庄土地交易中卖方出售的土地 (单位:宗)
交易a 交易b
姓氏 总交易C a/c(% ) b/ c ( % )
同姓(亲族) 异姓
王 31(22) 28 59 52.5 47.5
乔 37(15) 14 51 72.5 27.5
大姓 孔 8(5) 40 48 16.7 83.3
刘 5(2) 37 42 11.9 8& 1
张 3(1) 29 32 9.4 90.6
郭 12(5) 15 27 44.4 55.6
李 4(1) 20 24 16.7 83.3
朱 5(2) 14 19 26.3 73.7
中姓 赵 0 14 14 0 100
董 1 12 13 7.7 92.3
夏 0 12 12 0 100
陈 1 10 11 9. 1 90.9
① 与南方地区契约中交易双方的户名是土地和纳税登记单位,甚至可以为多个纳税人所共有和交易不同,魏庄土地契约上
所载买卖双方的姓名绝大多数是真实的人名,而以“某某堂+姓氏”出现的情况仅占10%,并且无论是孔府档案所载佃户花名册,
还是田野调查所获"折子”上记载的家族成员名讳,都与契约所载交易双方的姓名吻合。参见孔府档案第4776卷《孔庙泗水县魏
庄祀田亩数租银花户姓名清册》(原卷无时间);赵思渊、刘志伟《在户籍赋税制度与地权市场运作中认识明清土地制度》,《中国社
会科学》2020年第1期。
② 交易双方亲属关系的信息,除契约所载外,还可以通过家谱来判定。虽然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家谱几乎没有存留,但当
地遗存一种被称为“折子”的文献,它详载本人已逝历代祖先的名讳和称呼,在过年请家堂时置于供桌上祭拜,可视为简化的家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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