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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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修宪/近代华北乡村土地交易的参与者及其人际关系
比例(44% )稍高外,其他姓氏同姓交易都不超过30%,甚至全部在异姓之间进行。并且,这类家族
的土地交易,更多地表现出固定与某一异姓大族交易的特点。比如,孔家村的夏姓一共卖出12宗
土地,全是与异姓之间进行的,其中与本村孔氏的交易就占9宗,而卖给孔继信一家的就有5宗。
类似的,小厂村董姓卖出的全部13宗土地,有12宗卖给了异姓,其中乔姓就占了 10宗。
地邻交易较少见
(三)
有研究认为,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卖方倾向于多次分割零星出售土地①,而买方也有兼并地邻
田地的强烈需求。②这虽然反映了江南和华南地区的土地交易模式,遗憾的是,未能提供翔实的统
计数据予以验证。
验证卖方零星分售土地或买方兼并地邻的假设,较为直接可行的方法就是分析交易地块的
“四至”中是否包含买卖方。在魏庄的459件地契中,有77件没有载明四至信息。在余下的382件
地契中,四至中没有买卖方任何一方的交易有231宗,占到样本数的60% ;包含交易方的契约有
151件,仅占样本数的40%。全国其他地区地邻之间土地交易的比例更低:明代祁门县五都地邻间
的买卖不到8% ;清至民国成都龙泉驿邻居间的买卖只占26% ;明代徽州即使同都之间的买卖也不
过32%。③既然买卖双方之间多半不存在地邻关系,那就说明,不但卖主零星分割出卖土地的情况
并不常见,而且买主兼并相邻农户地块的情形也不多有。
理论假设与数据分析的相悖,可能是研究对象不同所致,也可能因上述假设分别过于强调了卖
方和买方的主动权。如果换一个角度考虑买卖双方的被动性——卖方卖地的主动权因受制于急需
买主的钱款而变得被动,买方买地的主动权因卖方的惜售而变得被动——可能会是另一种情形。
与徽州等地商业资本从事的土地买卖多属保值或“蓄水池”式投资不同④,华北地区小农的卖
地行为,往往是在婚丧嫁娶等刚性需求无法满足,或突发性需要大笔钱财且借贷无门的情况下被迫
发生的。⑤这样,卖主零星分割出售土地的意愿和主动权,就不得不受制于对买主金钱的极度渴求
而放弃。同时,作为买主的农户,在已有土地相对分散的情况下,除非急需土地以维生,或者兼并土
地以出租,也难有强烈的欲望去购置零星、分散的土地而进一步增加土地的分散性,以免支出更多
的劳作成本。⑥例如,在乔姓40宗和郭姓20宗载有四至信息的卖地记录中,四至中包含卖主的均
不过2宗而已,而“小姓”中出卖土地次数最多的宋、高二姓,四至中包含卖主的情形,更是绝无。
同样,谋求兼并地邻的土地,也只是买主的一厢情愿。主要由于农业人口过剩和分家析产导致
的田地分割、再分割过程,使得乡村交易的地块往往是小片土地。⑦“把这些碎块土地重新合并起
来是不可能的,因为那需要两三个土地所有者同时把他们的土地转让给一个人”,而小农不到迫不
得已是不会轻易出卖土地的,更不用说几个家庭同时出卖土地了。⑧因此,买主兼并地邻土地的诉
① 赵冈:《农地的零细化》,《中国农史》1999年第3期,第5页;王日根:《清至民国建瓯土地契约中的经济关系探微》,《中国
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第52—53页。
②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前言”,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③ 张纯宁:《明代徽州散件卖契之研究》,第67页;郭广辉:《清代民国年间成都乡村的田房产业交易——以〈成都龙泉驿百
年契约文书(1754—1949) >为例》,《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第51页;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
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
④ 汪崇赏:《清代徽卅土地与商业投资回报率的比较》,《清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35页。
⑤ 张忠民:《前近代中国社会的土地买卖与社会再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第13—15页;方行:《中国封建
社会的土地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20页。
⑥ 卜凯著,张履鸾译:《中国农家经济:中国七省十七县二八六六田场之研究》,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62、169、186、188页。
⑦ 卜凯:《中国农家经济》,第192页。
⑧ 杨懋春著,张雄等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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