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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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6期


          与中人是同姓。尽管这会增加“同族为中”的比例,却可以强化本文的观点,即如果交易方和中人
          连“同姓”都不是,就更不用说“同族”的可能了。
              魏庄的统计数据表明,与买方或卖方同姓的中人总共才有60人,仅占全部248名中人的

         24%,而且绝大多数(85% )是偶尔做中的中人。同时,这60名中人参与的交易共有100宗,不到全
          部391宗交易的26%。这说明,无论是同姓中人在中人总数的比重,还是同姓做中的次数在全部
          交易中的比重,都较低。这与华南地区完全不同,那里同姓之间的交易契约,80%以上会载有同姓
          中人,而异姓之间进行交易时,也有70%的契约会同时载有同姓和异姓中人。①

              概言之,就近代魏庄的土地交易来讲,中人来源的分散性特征尤其突出。虽然乡村社会存在一
          些经常做中的中人,并且做中时间较长、范围相对固定,但一般说来,交易方对中人的选择是随机的
          而非预设的,对亲朋族人、乡村领袖、面子威望等“身份感觉”没有强烈的主观性偏好。

               (二)代笔来源相对集中,同姓代笔不常见
               书立契约是土地交易得以成立的关键环节②,而代笔作为契约文书的制作者,自然也是第三方
          参与者中的重要一员。③无论是“民间买卖田地、房产,首重代笔冲人”这类普遍观念④,还是“地
          土不明,查审文契”这种通行做法⑤,无不说明代笔书立契约的重要性。⑥

              在459件魏庄土地买卖契约中,去掉没有或无法区分代笔的,剩下381件地契,具体情况详见
          表5:



                                                 表5代笔书立契约情形
              次数          人数                                    姓名(担任代笔时长)

               1           76       曹梦藻等
               2            17      方怀恭等

               3            9       杜学峰等
               4            4       孔广全等
               5            5       蒋正义(35年)、马伯谦(44年)、徐德昌(18年)、徐法贵(7年)、张砚田(12年)
               6            3       刘殿佐(51年)、刘以琳(15年)、徐法庠(17年)

               7            2       乔孟桂(14年)、宋祥焕(6年)
               8            1       孔昭为(27年)
               9            3       谷培瑞(10年)、乔修芳(11年)、宋建祥(29年)

               15           1       孔广岱(20年)



             ①  蔡志祥編:r許舒博士所蔵商業及土地契約文書乾泰隆文書(1)潮汕地區土地契約文書』,第250页。
             ②  由于田产交易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做成,官府也会在无契的情况下断案,故立契虽非田产买卖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但书立契约仍具有约定成俗的效力。参见张益祥《清代民间买卖田产法规范之研究:以官方表述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台北,政
          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4年,第25—30页。
             ③  本文所言代笔仅就民间替人书写契约等私文书者而言,至于司法领域中由衙门考选代人撰写狀■纸的官代书研究,参见吴
          佩林《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清代官代书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郑小春《清朝代书制度与基层司法》,《史学月刊》2010
          年第6期。
             ④  张五纬:《未能信录》第1卷“南昌僧俗互控山地”,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读》第9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517页。
             ⑤   呂坤:《实政录》第5卷"乡甲约•乡甲事宜”,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6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13页。
             ⑥  清代寻常的田土纷争,州县官衙一般以契约的有无当作准否呈控的标准,如没有“抄粘契券”则不受官府审理的保护。参
          见黄六鸿《福惠全书》第11卷"词讼•立状式”,广陵书社2018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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